9月1日起,宁波市区居民医保进入新年度。因为今年实行了大病医保制度,对于跨年度期间住院的病人,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8月31日前是否结清医疗费要看个人情况来定。
居民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额度是按照一个医保年度来计算的,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2014年医保年度将从9月1日开始。
2013年、2014年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跨年度期间住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人员类别确定。
打个比方说,参保人员在2014年8月23日入院,2014年9月2日出院,其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均按新年度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
如果参保人员在8月底时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且需要跨年度住院的,按照往年做法可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避免因占用新年度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而影响新年度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9月1日起同步实行了大病医保政策,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对8月31日前医疗费的处理,可能会影响到其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参保人员,要同时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病保险政策,根据自身医保年度费用累计情况,再做出是否8月31日前结清前面医疗费的选择,以免影响个人待遇。
另外,如果是9月1日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如果有跨年度住院的,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含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就能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宁波晚报 罗湘波 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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