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女士带着女儿在逍林某超市购物,发现一款牛奶的价格比较实惠,放进了购物车。付好钱走出超市,周女士查看收银小票时,发现牛奶实际价格与标价不一样:收银台实收价为76.2元,算起来比货架上的标签价多了1.71元。于是,周女士折回跟超市交涉。
超市给周女士的答复是,退回多收的差价部分。但周女士不满意商家的态度,双方没能当场解决此事。当晚,周女士查询了资料,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规定处理。周女士遂向12315投诉。
逍林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周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赔偿500元。超市方面则称,当时正值大批商品提价换价过程,收银台电脑标价已提价,但商品标签价尚未完全换好,导致了标价与系统内价格不一致,并不是故意欺诈消费者,对消费者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难以接受。双方都不肯让步,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人员多次对双方进行沟通。告知商家商品变价应当在超市营业前完成,如在营业中变价,在没有全部完成之前,不应在收银台上先行变价,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认定的是标签价,而不是收银台的实收价。最终,双方都作了让步,超市赔偿周女士300元。■记者 戎志虎 通讯员 周裕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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