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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牵手不易 宁波法官给出三大提醒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0-04 07:55:20   稿源: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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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养老”系列报道

如今甬上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有两个“高峰”主体:一是80后小夫妻,二是再婚的老年人。据江东法院粗略统计,在老年人离婚案件中,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已经超过50%,且绝大多数涉及财产争议。

老年人再婚牵手不易。结合他们遇到的矛盾纠纷,甬上法官给出三大提醒。

干涉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

李老伯的老伴3年前病世。去年,他认识了同样丧偶独居的王阿姨。相似的经历让两人有点惺惺相惜。时间长了,李老伯就有了再婚的念头。不料刚提出来,就遭到子女的反对,还扬言如果再婚就断绝关系。

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总结一下,子女反对的理由无非是财产分割有麻烦、多赡养一个老人、觉得不太光彩等。

“老年人也有婚姻自由,其实很多人明白这个道理。但现实生活中频加阻挠的情况依旧不少。”江东法院法官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若有干涉婚姻、拒绝赡养等情况,“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前妻(夫)财产应谨慎

两个月前,小谢将父亲和继母告上法庭,原因是父亲将继母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小谢认为房子有一半是过世的母亲的,父亲无权做出这样的举动。江东法院审理认定,谢大伯未经其儿子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且继母并未支付房屋的价款,不属于民法上“善意取得”范畴,故确认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小心处置了与前妻或前夫共同财产而引发家庭矛盾的案例,在老年人再婚纠纷案件中,很是常见。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想当然觉得老伴去世后,财产当然应该归健在的一方所有,其也有权随意处置这些财产,其实不然。”法官解释,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婚前厘清财产未尝不可

综观甬上法院受理的老年人再婚纠纷案件,再婚夫妇最难跨越的还是“财产关”,包括再婚夫妻两人之间、以及涉及双方子女等多个方面。

为了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说不清”的财产纠纷,法官建议,再婚老人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或立遗嘱厘清财产,未尝不可。

“司法实践中,财产问题‘剪不断、理还乱’,这不仅成为老人再婚的障碍,而且不少再婚老人最终因财产问题而离婚。办理婚前财产公正,打消再婚老人彼此及子女的疑虑,对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有重要意义。”法官说,同时立遗嘱也是不错的选择,需要提醒的是,法院受理的继承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再婚家庭。因此,立遗嘱一定要合乎规范,最好是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即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遗产作出处分,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