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超市买完东西离开,安检处的警报器突然响了。10月12日,网友“香艳”不但遇到了这样的尴尬,手提包还被超市工作人员搜了个遍,她有种被冤枉为“小偷”的不快。
警报器响了,超市工作人员未经同意搜包
10月12日中午12点左右,“香艳”在城区一超市购物,离开时超市的警报器响了,“我被吓到了,难道结账时有东西漏付钱了?”
“香艳”想到,她曾买过一包卫生棉,单独塞在手提包中,便把卫生棉取了出来。此时,一名工作人员迎上来,核对了购物小票和购物袋中的商品,包括卫生棉在内,都已付过款了。
超市工作人员便怀疑是“香艳”手提包内的其他东西触发了警报器,要求检查,“她说再把钱包过一下安检,我认为没问题。可她直接把手伸过来,翻起了其他东西。”
除了钱包,“香艳”的手提包内只有她的口红、雨伞、手机等小物件,上面并没有条形码,也没有所谓的“赃物”,“同样的包,过其他安检都没问题。不知道为什么,在这里会响。”
那名工作人员检查了一番,没找到警报器响的原因,最后抛下一句“算了,你走吧”,正是这句话让“香艳”觉得很不舒服,“当时一大群人围了上来,我有一种被怀疑是小偷的感觉。虽然我问心无愧,但是超市工作人员这样做显然侵犯了我的权利。”
超市自查,已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10月13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向该超市反映,前台经理核实当天的情况后,马上向“香艳”小姐表达了歉意。
“顾客出安检门,触发了警报器,一般情况下我们会要求顾客配合核对商品,但我们的工作人员确实没有这样的权利翻看顾客的随身物品,为此向这名小姐表示道歉。”
该超市前台经理胡女士告诉记者,可能是顾客钱包里的银行卡太多了,干扰了安检设备;也有可能是收银员忘了消磁……触动警报器的事在超市并不少见。考虑到顾客的感受,还有一些更巧妙的办法要求顾客配合。
“当值的超市工作人员可能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时心急做出了搜包举动,超市已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及奖金扣罚,并会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胡女士说。
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无权对消费者进行搜查
采访中,“香艳”告诉记者隐约知道超市工作人员没有搜包的权利,但是并不确定,由于现场“孤立无援”,她并没有据理力争,当时也没有拒绝工作人员的搜包举动。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可见,国家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超市没有搜包、搜身的权利,所以,消费者一旦遭遇类似的情况,可以报警自证清白,因为除公安机关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市民强行搜包或搜身。即使超市一方有明确证据证明顾客有偷盗行为,也必须等公安机关来处理。
■本报记者许鸿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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