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 凯
市民莫先生很喜欢美食,10月30日中午,他一个人光顾了南雷路旁的一家韩国料理店。吃完以后,他习惯性地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发了个状态:“炸酱面,面水分太多,酱不够浓稠,没一点味道;海带汤,汤的味道淡到极点,海带毫无嚼劲,算了吧。下次不来了。”
很多朋友对莫先生的状态作出了评价。当天下午2点多,他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说他光顾的那家韩国料理店,在店方微博上把他吃面的监控视频截图发了出来,并附上“哥们你这样黑我真的好吗?不好吃你就不要勉强自己拼命吃了。对您胃不好,都吃完了还说不好吃。”
莫先生对此很是郁闷,通过本报新闻热线向记者诉苦,“我只是发表自己用餐后的个人感受,店家却要把我的照片和如此刻薄的评论放上网,我能否追究店家的相关法律责任?”
随后记者询问了本报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汪律师表示,莫先生发微博、在微信朋友圈发状态属于自己陈述对食品的看法,且言语不存在恶意诋毁的情况;而该店在自己的店方微博上公布了当事人的照片,此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店家需要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微博,莫先生有权索赔。 31日上午,记者再次和莫先生联系。莫先生说,该店是一个朋友的亲戚开的,朋友把自己的微信状态和微博评论转发给了他亲戚,所以才会有该店的微博发他的截图照进行回击这件事。店主已经通过微博私信和自己联系,并在微博进行了道歉,删除了带有莫先生照片的原微博。因此,莫先生表示不会再追究该店的这种行为,自己也删除了原先在该店用餐后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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