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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闹市持刀伤人案续:嫌犯精神鉴定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11 07:36:09   稿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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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下午3点多,宁波一中年男子在闹市区持刀步行近两公里,连续刺伤5人(钱江晚报10月11日A8版曾作报道)。昨日,钱江晚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知,行凶的男子郑某系宁波人,今年52岁,精神状态鉴定结果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害者可向其提出民事赔偿

郑某的精神状态鉴定是宁波警方委托宁波市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的。

钱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知,鉴定结果已经出具,郑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本月下旬或者下月初,该案子将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批捕。

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嵇思涛介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

郑某很可能属第二种情况。

嵇律师说,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受损,但并不影响他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

因此,受害者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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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