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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过敏未阻止 店家要担责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11 11:46:21   稿源: 中国象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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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化妆品是为了想让皮肤变好,没想到却起了反作用。”近日,市民潘女士来到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中心投诉自己的遭遇。

据潘女士介绍,去年10月底,她在城区某化妆品工作室购买了某品牌的化妆品,拿回家使用后不久,就发现脸部出现发热红肿的过敏现象。于是,她联系了该化妆品工作室,但店方说,这是正常的皮肤反应,并无大碍,可以继续减量使用。

“就是信了店家的话,致使我的皮肤过敏现象一直没有好转,后期还越来越严重。”潘女士说。直到今年8月份,潘女士才决定停止使用该品牌的化妆品,并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皮肤过敏。截至投诉之日,潘女士用去诊疗费用共计1100元,另有700余元诊疗费未取得票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潘女士在购买此化妆品时,店方未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并且在其出现过敏时依旧未加阻止使用,才导致了潘女士出现皮肤过敏并日益加重,店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投诉举报中心调解下,店方答应赔偿消费者有凭证的相关诊疗费用1100元,后期诊疗费2200元。(记者 金旭 通讯员 庞锦绣)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