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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能够联系上为何登报通知其上班?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2-29 10:21:18   稿源: 镇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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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新闻网讯(记者蒋森  通讯员焦川)能够直接联系到劳动者,却通过登报的方式通知劳动者去上班,因劳动者没能获取通知,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近日,这家企业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区人民法院判决败诉

今年50岁的江西人李先生,2007年到镇海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2009年1月,因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09年11月1日,双方第二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双方于2010年11月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支付李先生各类工伤补助共计5万余元。经医院诊断,不能排除李先生以后会出现工伤复发的可能,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公司继续为李先生缴纳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但作为事假处理,不享受任何待遇。如果李先生在两年内经鉴定确认为工伤复发,则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2012年11月14日,李先生经镇海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系旧伤复发,经过手术治疗后,于2013年5月9日被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

2013年6月21日,该公司在宁波某报纸上刊登通知一份,要求李先生在6月24日前回去上班。2013年7月1日,该公司向李先生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理由为不按规定到岗上班。李先生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工伤之后我经常去公司领取生活费,且公司有我的联系方式,不应采取登报这种我无法看到的形式通知。”审理中,李先生对于公司登报通知其回去上班有较大意见。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先生存在工伤复发的可能,且双方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公司对于李先生只是作为事假处理,劳动合同并没有协议解除。双方约定若李先生出现工伤复发,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处理,因此李先生在工伤复发后仍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借据显示,李先生在2013年2月4日、3月25日、4月22日、6月21日的借据上均签名确认,该公司完全有条件直接告知李先生回去上班,不应采取其难以获取信息的方式通知。

因此,该公司以已经登报通知,对方不按时回公司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余元。

法官表示,在当今劳动力市场中,由于劳动者流动较快,用人单位在没有办法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多采取登报的方式完成送达的程序,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多被视为有效的送达。如果用人单位在能够直接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却滥用登报通知的权利,并以此作出有损劳动者权益的决定,将承担决定违法的法律风险。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