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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环保法》1月1日起施行 可能产生超级罚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2-30 07:38:33   稿源: 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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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东南商报 记者 林伟 通讯员 陈晓众)从明年1月1日起,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将正式开始实施。它究竟“严”在哪里?昨天,市环保局副局长胡杰进行了解读。

  按日计罚罚款数额上不封顶

  根据新《环保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的罚款数额上不封顶,有可能因此产生千万元的超级罚单,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胡杰也指出,“按日计罚”适用的是同一种违法排污行为,也就是监管部门第一次检查中发现并责令企业改正的那个违法行为。

  4种情况可以采取行政拘留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除了“按日计罚”外,新《环保法》还有多重手段和措施,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其中对4种情况规定了行政拘留强制措施,分别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执法人员9种行为要受处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9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9种行为包括:(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利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2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个条件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但需要指出的是,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针对即将实施的新环保法,我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至3月底,开展专项执法月活动,重点查处涉“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行政拘留”等环境违法的行为,分批曝光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