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琼 通讯员 俞剑侠 蔡浩
本报讯1月8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西坞中队在下朝线正常纠违过程中,查获一辆车牌为浙BD8572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现该车自2013年12月至今有42次现场违法行为未处理。
经了解,该车驾驶员为吴某,替车主王某驾驶该重型自卸货车。由于吴某缺乏交通法律意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从2013年12月开始至今,陆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多达42起,其中很多是被执勤民警现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这些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驾驶人理应尽快进行处理,但吴某和车主王某一拖再拖。直到被西坞交警中队民警发现进行扣车后,对方才到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处理。长时间的拖延,使总共约3000元的违法罚款,产生了2000多元的滞纳金。
记者了解到,交通违法行为应该及时接受处理并缴纳罚款。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89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对5次以上违法未处理的车辆,一经查获将依法扣留驾驶证,10次以上的,则可扣留车辆。交警现场处罚的或者已接受电子警察处理的,应该在15天之内缴纳罚款,超出15天的,每日需交3%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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