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用了农药后出现状况,造成减产,农户一口咬定是农药问题,要求农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人民币。近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九龙湖分会受理了这桩纠纷,作出调解。
骆驼街道林某于去年10月底,在九龙湖一农资公司购买了农药。据林某自述,草莓使用农药后,小草莓叶出现黑斑、发生畸形,草莓果出现黑点等情况,造成草莓减产。林某认为是按农资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所说的标准,使用购买的农药而造成事故。但徐某认为,当时所说的农药用量为“阿维炔螨特每背包水(15公斤)加10毫升”,而林某实际使用“阿维炔螨特每背包水(15公斤)加20毫升”,造成用药超量,是这次农药事故直接原因。同时,林某在实际用药时另外自行加入“阿米妙收”农药,也可能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
调解人员向其他草莓种植户了解,草莓实际年收摘有三茬,而林某使用农药的实际损失只有第一茬减产,对后两茬影响不大。徐某事后也联系农药生产方派出技术人员现场察看林某的草莓并喷洒解药,以促进草莓生长。双方最后认同,草莓实际损失为7000元。调解人员认为, 造成草莓损失的确切原因和责任虽然无法确认,但双方在农药使用的剂量上存在异议,林某认为是店家指导错误,导致超量使用,而店家也不能提供正确指导用药的科学依据;林某在对六个大棚草莓喷洒农药时,确实混用了自家保存的“阿米妙收”农药。 因此,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经过调解,最终徐某同意赔偿林某人民币3500元。
农资产品直接事关农民经济收益,为此,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九龙湖分会提醒,农资经销者在推销农资产品时,一定要按照农资生产商在产品上明示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宣传、讲解;农资使用者在购买和使用农资时,一定要按照农资生产商在产品上明示的使用方法和用量购买、使用;农资使用者在购买和使用农资时,应严格按说明书使用,不要擅自混合使用多种无科学依据的产品。
(记者顾圆圆 通讯员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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