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绘
以房抵债官司增多
如今,民间借贷现象普遍,为此,不少债权人想通过“以房抵债”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去年3月,鄞州区的张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出售给王某,对方当即交付了5万元定金。由于王某未在规定时间里支付其余房款,张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同时判决王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归自己所有。
王某称,自己之所以不愿支付余款,是因为张某曾向李先生借款200万元未还,而李先生又欠他一笔钱,因此,他认为张某是“以房抵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与张某、李先生之间的借贷并无法律关系,王某无权提出“以房抵债”的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以房抵债”节外生枝产生变故,最终导致纠纷的情况不少,它们大多与以下一些原因有直接关系:如房子被两次抵押甚至多次抵押;被抵押的房子产权关系复杂;其中一些要件不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等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少“以房抵债”纠纷真假难辨,涉嫌恶意串通、胁迫、乘人之危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此类纠纷极易形成死结。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以房抵债”似乎是一种保护债权的好办法,但操作起来比较复杂,需要解决一系列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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