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市政协委员、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费震宇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有共同的法治信仰的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等。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塑造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建设法治宁波有十分巨大的意义。
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我认为应当从四个方面着手。
共同体成员要互相尊重。法官应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尤其是听取和尊重律师的法庭发言。检察官应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律师应尊重法官和检察官,尊重法庭的权威,对于不利的案件不能因此产生对抗情绪。
共同体成员要互相沟通。建议构筑律师、检察官、法官业务交流的官方平台。跨职业领域可以开展辩论赛、演讲赛和其他形式的专业技能比赛。
共同体成员要互相监督。要设立规范的投诉和处理机制,律师对法官、检察官的做法有意见,法院、检察院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受理,给予认真负责的答复和处理。法官对律师的不当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提出前法院应有完善的处理流程和把关。可以试行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个案互评(盲评)机制,对于一年统计下来,评价总体过低的人员,予以提醒甚至警示。
共同体成员要互相流动。在完全打破职业限制还无法全面推行的时候,可以从法学教授到法院挂职锻炼,法官和律师担任法学院实务导师,在法院和律所建立法科学生实习基地等举措着手进行。
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市政协委员、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副校长 郑湘娟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首先需要有认知调整。在“必须改”的语境下,有时会出现法律和政策都服从于改革话语体系,其实,全面改革需要同时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和保障作用;在一心一意搞经济的现实中,有人会把发展与守法对立起来,其实,市场经济更强调行政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统一;在民主化进程中,有时会产生民主与法律的不统一,其实,法治基础上的民主才是好东西;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压力下,有时会出现“搞定式”维稳,“摆平式”解难,其实,社会矛盾的复杂化更需要将社会矛盾纳入有序的法治化轨道。
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必须坚定法律信仰。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信仰的确立必须坚持“内化”、“外推”的统一。内化,通过有效方式和手段学习、感悟、体验,达到对法治的认同;外推,在干部的考核机制中,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确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形成从严管理的监督机制,由此,在“内化外推”合力下,使法治思维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培育成为具有法律思维习惯的“法律人”,即做人尊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必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善德之心是最好的法律,道德与法律具有价值层面上的内在一致性和功能意义上的互补性。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对法治建设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定向推动和示范凝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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