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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车辆损坏概不负责"?这是霸王条款!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5-18 08:21:47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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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收费停车场里有这样的“友情提示”。

  交了停车费,停车场却在告示牌、停车卡或发票的背面标注“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类似的“免责告示”相信不少消费者都曾看到过,车子被无辜刮擦,找不到肇事者,停车场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近日,鄞州区消保委就成功调解了一起类似投诉,并明确向市民表示,这种“免责提示”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已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说不。

  车辆被刮擦索赔遭拒

  日前,市民徐先生驾车到鄞州区一家4A级景区游玩,按管理人员的指示将车停放在景区停车场内,并支付了10元停车费。等游览完景区取车时,徐先生发现汽车被严重刮擦。

  徐先生立即报警,但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报案证明书”只认定该车事故的“损失事实存在”,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没有明确认定。停车场管理员则表示,没有看到车辆被刮擦的过程,停车地点也没有监控录像。在此情况下,徐先生认为,停车场未尽到保管责任,车辆的维修费该由停车场买单。

  对此,停车场管理员表示,交警只是认定徐先生的车辆被刮擦了,到底是不是在该停车场内被刮,并没有明确认定。且停车场只是提供场地停放,发票背面也注明了“车辆损坏概不负责”,景区并不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也不应该因为收取了10元停车费就为消费者车辆负一切责任。徐先生无奈之下,向鄞州区消保委投诉并请求帮助。

  “车损自负”是霸王条款

  对于景区方提出的质疑,鄞州区消保委给予明确否认,并解释道,“徐先生将涉案车辆停放在景区的收费停车场内,并交纳了停车费用,就与景区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景区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车辆。”

  而景区不能提供当日监控录像,也不能提供其对停车场进行巡逻的相关记录,实际未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因此应当对车辆被刮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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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