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广告宣称胎盘干细胞可以治疗儿子的疾病,一对50岁的老夫妻决定再要一个孩子,并与一家生物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对方存储胎盘干细胞。可对方却迟迟不能提供救命的胎盘干细胞,最终,痛失爱子的夫妇俩决定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讯员 尹杉 记者 方磊
“万能”的胎盘
老夫妻再育,想用胎盘干细胞救病重儿子
老赵,50岁,浙江临海人,和妻子都是农民。
2012年1月,儿子小斌被查出患有慢性肾炎,夫妇俩为了儿子的病多方打听,在一堆医药广告宣传资料中,他们注意到了一种胎盘干细胞治疗方法,宣称可以治愈肾脏、肝脏等方面的疾病,这给一家人带来了新的希望。
为了这个据说能治好儿子的胎盘干细胞,夫妻俩决定再要一个孩子。2012年10月,老赵妻子在近50岁的高龄再次怀孕。
据老赵所述,2013年5月,夫妇俩与宁波一家宣传胎盘干细胞疗法的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了《干细胞制备储存技术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夫妻俩即将出生的孩子提供存储胎盘干细胞等服务,包含的细胞储存类型为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和胎盘造血干细胞,并约定一次性全额支付制备费用及首年储存费用共1.7万余元。
2013年7月,妻子顺利产下一女,夫妻俩按合同约定即时履行了义务,并寄希望于胎盘干细胞可以治愈儿子。
可当他们向该公司申请取回胎盘干细胞时,公司答复称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提前一个月申请,他们的申请不符合程序,且还没有联系到有相关治疗资质的医院。这期间,一家人也辗转于北京、上海、台州等地多家医院给儿子治病。
老赵回忆称,2014年8月,在儿子已陷入深度昏迷时,夫妻俩才从医院了解到,所谓能够治疗肾功能疾病的胎盘干细胞技术目前在我国并没有进入临床医疗环节。最终,儿子小斌于2014年11月不治身亡。
悲痛之余,夫妻二人认为是该公司虚假宣传耽误了儿子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儿子病情加重恶化,于2015年4月起诉至鄞州法院,请求判决当初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宁波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实际损失、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
法庭上的争论
原告代理人
被告不具备采集、制备、储存干细胞资质
所宣传的胎盘造血干细胞不能运用于临床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诉称,被告对外宣传的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和胎盘造血干细胞,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是不能运用于临床的。
原告代理人还指出,目前浙江省只有唯一一家经批准设立、具有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职业许可的干细胞库——浙江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而被告自设立为浙江亚全能干细胞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由此,被告既不具备造血干细胞制备、存储业务的执业许可,也不能提供适用于临床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此外,原告代理人还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在其宣传广告资料及工作人员介绍中都明确了存储的干细胞可以治愈儿子小斌的疾病,才使得原告决定签订协议,但后期因迟迟不能提供适合临床应用的干细胞给原告,最终造成儿子延误最佳治疗时间、不治身亡。
想起英年早逝的儿子,原告席上的夫妇二人潸然泪下,情绪颇为激动。妻子痛哭道:“如果知道胎盘干细胞没法治愈我儿子的病,我根本不需要这么大年纪再冒着生命危险怀孕生子,我们也可以早点去定肾源救儿子,不至于耽误了儿子的病情。”
被告代理人
原告儿子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联系
宣传资料百度上能查到,没有夸大
被告代理人辩称: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内容,我们本身不提供治疗。双方签订协议中只是约定“被告为原告女儿提供储存胎盘干细胞等服务”,并非原告所说的因被告宣传干细胞可以治愈其儿子的疾病才签的协议。且原告是经过比较和筛选之后,才选择了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所以该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被告代理人解释说,合同约定要取回干细胞应当提前一个月申请,并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证明。在原告提出取回干细胞申请后,公司也及时给予了答复,并一直在积极地为原告方寻找有资质的医院,只是目前胎盘干细胞的临床应用主要存在于一些部队医院中,这类有资质的医院比较难联系到。
另外,被告代理人指出,2012年至2014年间,原告儿子一直在各大医院就医诊治,不存在因被告而延误治疗时机的情形,且根据医院死亡记录的死亡原因,原告儿子因尿毒症、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联系。
针对原告提出的虚假宣传问题,被告代理人解释说,该公司在宣传资料中所称的关于胎盘干细胞的知识点及相关的治疗方法在百度中均可搜索到,并没有夸大宣传。
最后,被告代理人表示,胎盘干细胞疗法在国内尚属新兴的医学技术,希望大家在面对一个新生事物时可以持一种接受的态度。
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鄞州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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