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醒“睡着的权利”
30多年前的探亲假规定
没提到民企职工
“啊?原来还有探亲假,为什么我工作这么多年没有休到?”在吐槽“常回家看看”成奢侈品时,也有不少网友质疑,为什么没有休到过探亲假。昨天,记者专门请教了宁波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杨真照。一说起探亲假,学法律出身的他这样形容——这是典型的“睡着的权利”。
杨真照说,探亲假的法律依据是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根据规定,探亲假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享受探亲假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
(1)主体条件。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这就有个很大的遗憾。在探亲假的主体上,没有提到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这份规定出台的时候,民营企业相对还比较少,现在像宁波,民营企业量大面广,规定里却完全没有提到。”杨真照说,浙江省和宁波市也没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来予以明确。现在宁波的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中,探亲假落实得不错,但民企很少有探亲假的。
如何放探亲假?
专家呼吁能更明确些
“我人在宁波上班,老家在宁海,上世纪90年代初,也还能享受探亲假的。”杨真照说,当时实行单休,回一趟宁海单程要4个小时,也没有手机等便捷的联系工具,探亲假蛮有必要。
后来,交通越来越发达。上世纪90年代末的时候,宁波出台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如果父母、配偶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取消探亲假。
“时代在变,这样改是合理的,毕竟现在去趟宁海一个小时就够了。而且,现在有小长假、黄金周,平时也双休,足够有时间回去一趟了。”杨真照说,遗憾的是,国家层面关于探亲假的规定却30多年没有改变,这就容易在法理层面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
他说,这些年,也有学者对是否保留探亲假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现在的交通、通讯方式和30多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群体范围明显缩小”,也有人觉得“如果带薪年休假落实到位,还需要探亲假吗”。
但从平时工会工作来看,员工对探亲假的呼声一直都挺高。在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探亲假执行得比较好。而在量大面广的民营企业,基本都没有探亲假,更别说报销车费、不影响工资了。对此,杨真照期待,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关政策,让这项“睡着的权利”能更明确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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