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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监局原副局长受贿103.63万元被判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6-01 17:15:40   稿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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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宁波6月1日电(裘立华、黄瑞鹏)记者1日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波银监局原副局长施先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共收受各种形式的贿赂达103.6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8年10个月。

  据介绍,施先强于2007年4月起任宁波银监局监管一处处长,2009年7月被任命为宁波银监局党委委员,同年8月被任命为宁波银监局副局长,任上述职务期间主要负责对宁波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督管理、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2014年11月13日,施先强被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法院判决书,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施先强非法收受周某立、陈某丙、刘某丙等人所送人民币62.8万元、18万港币、1万美元、4000新加坡元、1500英镑、名表1块(价值12.6万元)、100克金条1根,折合人民币共计103.63万元。

  据了解,施先强在2008年上任不久便开始大肆贪腐。当年起,施先强接受宁波中达石化有限公司负责人请托,为该公司在一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债权分配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贿赂44万元。之后,施先强为多家企业办事谋利,收受银行卡、名表、外币等形式的贿赂。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先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施先强没有上诉。

  此前,在2015年4月2日,宁波银监局党委原委员、原副局长施先强受贿案在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施先强在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3万余元。

  此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施先强对指控的事实及性质无异议。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宣判,鉴于被告人施先强有自首等情节,施先强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施先强,1971年9月出生,籍贯浙江绍兴,本科双学位,2009年7月起任宁波银监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宁波市市直机关100余名机关干部旁听了庭审,现场接受廉政教育。

编辑: 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