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6月17日讯(记者 龚一鸣)记者今天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了解到,昨天起,宁波市住建委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将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贷款,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且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条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
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人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审批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需按规定与住房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项下的房屋抵押权人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贴息期限为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结清之日止。
《办法》还就住房公积金中心何时可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作出了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比率在85%以上、90%以下时,可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在90%以上时,应适时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低于85%时,停止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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