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网讯(记者龚哲明通讯员宋涛)几年前,慈溪施先生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在华泰剑桥社区买了一套房,前些天想把这套房子处理掉却遇到难题,因为房子的所有人是自己的未成年孩子,施先生只是孩子的监护人。按我国《名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一旦产权证办在未成年人名下,该未成年人即为房产的当然所有者,父母出资的行为一般界定为赠送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一个以未成年孩子名义买房容易卖房难的现实问题就这样出现了。
“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哪些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18条关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这一规定呢?
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获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未作具体的、明文解释,但根据法理通常可以理解为:只为被监护人设定权利没有设定义务的,就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只为被监护人设定义务而没有设定权利或者权利小于义务的,肯定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如果父母出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的需要,如子女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等,这时候父母可以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除上述情况之外,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当然,父母拿未成年子女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房产拿去抵押也是被界定为不是为未成人的利益,而是为未成年人设定义务的,因为一旦抵押权人处分了抵押的房产会危害到未成年人的利益。
公证解大人之难保小孩权益
施先生随后来到鄞源公证处求助。公证员热情地接待并告知他:因孩子尚未成年,如要处置该房产,应提存卖房价款并办理保证书公证。提存房价款可以等孩子成年后自行来提取,也可以由监护人提供等值的财产给孩子作凭证后提取,比如赠与孩子其他的房产、购买保险等,或者提供用于孩子的大笔教育、医疗费用及小孩伤害他人的损害赔偿费用等。
施先生听从公证员建议,即时办理了房款提存、保证书公证,顺利与买家签订了华泰剑桥这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房款则以提存方式由公证处保管。半个月后,施先生带着其他一处给孩子加了名的房产的房产权证来到公证处。经公证处查核计算,加名情况属实,孩子获得房产价值大大超过提存价款,于是同意施先生拿走了提存的房款。
鄞源公证处主任张青怀说,公证处提供的提存加保证公证既促进了民商事流转,又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可以说既解大人烦忧又保孩子利益。
张青怀提醒监护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财产公证实践中,房产的未成年人继承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继承房产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一种保护,但另一方面对监护人来说也是一个束缚。处理这类情况,等待未成年人成年是一办法,但通过公证服务是一种更为积极的解决办法。另外,根据继承法规定,遗赠人死亡,受赠人自知道遗赠后二个月内应主张权利,因此当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其监护人应及时主张、行使权利,以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