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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产生矛盾 两股东运走一批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6-30 10:41:45   稿源: 慈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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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新闻网讯 家住宗汉的老李和老王(均化名)是凤祥公司的股东,老李还曾是该公司的总经理,但两人与公司大股东、执行董事阿峰(化名)产生矛盾。于是,他俩将公司一批布运至宗汉一处仓库。近日,法院判决老李、老王返还凤祥公司这批布,如果不能返还,则按每千克180余元的标准赔偿。

  2013年3月,凤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计,这一审计暴露出了公司的问题。审计结果显示:累计亏损达3000多万元,经盘存后从存货中转出待处理财产损失600余万元。同年7月,凤祥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老李的总经理职务,重新选举阿峰为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

  “2013年10月,老李带人闯入公司,先将公司仓库大门锁死,次日派车抢走了4万余千克、价值1000余万元的布。”阿峰说,此后,公司一直无从获知这批布的状态和存放地址,直至2014年5月,老李、老王通过快递寄过来一份布的存放地址告知书。

  老李、老王共同称:阿峰所讲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阿峰低价销售公司产品,我们要求他作出解释,阿峰不予答复。“我俩在公司库存日益流失情况下,对该批布采取异地保管的措施,并非将布占为己有。这批布都是过磅后出厂的,由当时的办公室主任签字,并将过磅单交给凤祥公司,这批布由我俩存放在宗汉一工业区的仓库里。”

  阿峰认为,凤祥公司系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依法享有完整的财产权。老李、老王虽系公司股东,但无权随意侵占公司财产。据此,凤祥公司将老李、老王告上法院,要求两人返还这批财产,如不能返还,就赔偿公司财产损失1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集体不得侵犯。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凤祥公司系涉案这批布的所有权人,老李、老王虽为公司股东,但无权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形下擅自转运及占有涉案这批布。法院对凤祥公司要求老李、老王返还涉案这批布的诉请,予以支持。如不能返还,则按照180余元每千克的标准赔偿不能返还部分的损失。■记者 陈运运 通讯员 魏溪 任才峰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