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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的电动车突然启动行人被撞伤后死亡 谁担责?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7-31 17:04:46   稿源: 宁波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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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记者冯小平 通讯员张怡)刚刚买来的电动车好好的停放在路边,突然自己启动并撞伤了行人,而且该行人由于年龄较大,送医院后不久死亡。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是购车人,还是卖电动车的商行?日前,北仑法院就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今年5月9日,家住北仑的林先生在北仑某商行买了一辆电动车。新车买来后,林先生就马上开着去购买其他物品。来到一家小店门口,林先生将电动车用边撑支撑好后停在路边,并拔下了电门钥匙。

  不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此时,年近八旬的徐大爷正好路过林先生的电动车旁边,岂知电动车竟在这个时候突然自己启动,随即将徐大爷撞倒在地。老人被撞后,很快被赶到的家人送往医院。由于老人年纪较大,这一撞导致他多处受伤,到医治后不久就去世了。

  老父亲无辜被电动车撞倒后并在医院里去世,其女儿徐女士便一张诉纸递到法院,要求林先生和卖电动车的商行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北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般来说,消费者以为用边撑支撑好车子并拔下电门钥匙就已经是停好车了。而商行提出的该涉案电动车,必须要在使用中心支架将车子支撑起后才算是“停车”,仅仅使用边撑不能算是完全“停车”。同时,商行也没有向林先生详细说明“正确的停车方法”。对此法院认为,商行所称的这种“停车”方式,存在着不合理的缺陷,已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范围。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负有保证不存在不合理缺陷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仅体现在产品的设计、制造方面,还应该体现在对该产品的性能以及安全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披露和说明的责任。

  法院最后认为,本案中,北仑的这家商行作为销售者,在向林先生销售电动车时未能就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方式进行充分的披露和说明,所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电动车存在的超出消费者认知范围的缺陷,应由商行向生产者提出诉求。林先生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该电动车商行赔偿徐女士损失合计6万余元。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