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王杰 通讯员 黄宇)离婚后,男方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长期拖欠孩子的抚养费,终于,女方忍无可忍,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记者从北仑法院了解到,虽然离婚后夫妻俩在法律上解除了关系,但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及法律关系依然存在,男女双方因孩子的抚养费给付问题,引发纠纷的不在少数。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李女士和前夫是在2008年离婚的,当时女儿才12岁。离婚时,李女士和前夫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归她抚养,前夫每月需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成年。去年5月,李女士的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前夫就没再支付女儿读高三这一年的抚养费。“当时孩子还在读高三,为了不影响她学习,我就没找前夫要抚养费。”李女士认为,现在女儿高中毕业了,根据《婚姻法》,前夫应该支付当时不能独立生活的女儿的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北仑法院法官董怡说,《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还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的学历教育,或者是丧失一定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董法官告诉李女士,她女儿在读高中时,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她有权要求前夫一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女儿成年后就不再具有抚养费请求权。也就是说,李女士可以向前夫主张女儿高三一年,由她单方支出的抚养费中的一半。
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应根据特殊情况作调整
王某和赵某原是夫妻,两人在2007年有了一个女儿。2009年12月,王某和赵某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女儿由母亲赵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离婚后,王某每月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但在两年前,王某遭遇了车祸,构成了八级伤残,影响了他的工作能力,于是他不再支付抚养费。为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
最终,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根据王某的实际收入水平跟承受能力,酌情调整抚养费用至每月6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承办法官解释说,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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