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最近,舟山一船务公司和一家船厂就为他们的虚假诉讼吃到了苦头,不但被各罚20万元,还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原告被告望案件早点了结
法官却觉得事有蹊跷
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8月7日期间,原告舟山一船舶修理厂将舟山一船务公司告上了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船务公司支付拖欠的船舶维修款400多万元,并对这家公司所有的这艘船舶享有留置权。
为了证实事情的真伪,船厂还提供了船舶修理合同、修理项目验收清单、修理费结算协议等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船务公司对船厂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船厂诉称的事实和提出的主张均予以认可。
按照常理,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异议,法官可以依法作出判决,判被告支付400多万元的维修费。
但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发现这个案子存在不少疑点。
比如,这家船务公司早在2014年上半年已开始涉诉,有较多的案件在该法庭审理,涉案金额达1500万元,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已非一日,为何还要在6月份将船舶驶入船厂维修?
又比如,法庭之前受理的与该船相关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已结案,所有船员于2014年7月23日离船,离船前该船并未靠岸维修。
另外,船厂虽提供了基本的证据,但无法进一步提供修理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如领料、排班等)以证实维修事实。且船厂诉请的事实与法庭已掌握的航海日志等证据相矛盾。
虚假诉讼,原告挨罚20万
还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只是原告代理人史律师和被告公司负责人柳某却坚称,本案所诉是事实真实,不存在虚假诉讼,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为慎重起见,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并在反复论证后认为,船厂在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法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已构成虚假诉讼。
法院最终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被告各处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子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对法院判决均未提起上诉,但船厂以处罚金额过高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院的处罚决定。
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虚假诉讼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开始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双方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
办案法官分析说,由于近年来航运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债权人诉至宁波海事法院的案件数量日益激增,而其中一些当事人企图鱼目混珠,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得利。
就比如这个案子中,被告的债务达到1300万元之多,而公司资产仅有一艘300多万元的船,这时,被告通过朋友进行虚假诉讼,如果成功,很可能就能将这300多万元截流,从朋友口袋回到自己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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