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记者陈飞 通讯员董力军)11月5日上午,家住鄞州下应街道的王先生驾驶小型货车途经鄞县大道与下应北路交叉口附近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将车停在机动车道上,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巡逻交警对王先生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作出了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交警告诉王先生,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对于违反这条规定的,处100元罚款。同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扣3分。
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不放置三角警告牌是非常危险的,极易发生二次事故。为了安全,交警提示您随车配备三角警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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