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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邱隘、洞桥等地,前脚才刚出险,后脚就接到骗子打来的“快速理赔”电话。
海曙和义大道,男子空腹喝下5瓶红酒后,吐了一地,暗红色的呕吐物像是流了一滩血,结果被说成“和义大道有人被割喉”。
镇海,男子酒后到宁波第七医院,因不满东奔西跑拿化验单,跟同样喝过酒的朋友打砸医院。
象山,一男子拿着一张2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言之凿凿要求被告还钱,可被告却称从来未曾向该男子借过钱。
如果你以为上述案例不过是茶余饭后的谈资,顶多提醒自己一句“要小心”,感叹一句“谣言惑众”,评论一句“没素质”,那就大错特错了。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刑法。
本刊将分上下两期,邀请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的民警,就刑法修正案(九)中老百姓比较关注的条例进行解读。
1 虚假诉讼妨害司法为犯罪
原条文: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
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解读:
此条的增加,事关社会诚信,主要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起到了引领推动作用。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A伪造一张借条,起诉至法院,称B欠钱未还;又或者A篡改借条上的金额,起诉至法院,要求B还钱。
以往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采取的举措往往是驳回请求,对虚假诉讼者的行为不具有“下不为例”的震慑作用。尤其是在眼下民间借贷如此频繁,经济利益纠葛层出不穷的社会背景下,新增条款的出台,意味着再有如此行为出现,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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