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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意见征求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1-18 18:37:06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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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倡导文明乘车,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乘车秩序

  第一条 乘客候车应当在场站候车区域或停靠站自觉排队,依次上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在进出场站时,乘客应遵从现场交通标识或工作人员指示,不得妨碍车辆正常进出。

  第二条 乘坐公共汽车遵循先下后上原则。乘客应当按照指定车门上下车,上车后主动向后车厢移动。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第三条 车辆行驶时,乘客应坐好站稳,拉好扶手,不得随意调换座位或在车厢内奔跑嬉戏。

  第四条 车辆进(靠)站时,乘客应当提前做好下车准备,携带随身行李物品,依次下车。车辆抵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第五条 禁止在车厢和站台从事下列妨碍运营安全和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一)阻拦车辆运行;

  (二)翻越候车栅栏、爬窗、吊门等强行登车行为;

  (三)损坏候车站台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玩弄、污损或私自拿走车内设备及服务设施;

  (五)擅自开关车门及在车门区域或通道就坐、堆物;

  (六)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七)将身体任何部位及物品伸出车外;

  (八)撑伞、削水果等危及乘坐安全的行为;

  (九)打闹喧哗,乞讨、赌博、卖艺、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十)在车厢内吸烟、饮食、向车内外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多占座位及躺卧、蹬踏座位等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 禁止赤膊者、传染病患者乘坐公共汽车,乘运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醉酒者、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须有监护人员或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

  票务管理

  第七条 乘客上车应当主动购票、刷卡、投币或出示有效的乘车凭证,有义务配合乘务人员查验。购票和投币的,按额撕取票据。无人售票车辆不设找兑,乘客应当自备零钱,严禁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

  第八条 乘客遇下列情况可以不支付车费:

  (一)车辆未明示线路票价;

  (二)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

  (三)空调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或者换气设备设施;

  (四)使用电子乘车卡的乘客遇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

  第九条 车辆在运营中因发生故障、行车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乘运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乘客要求退票的,乘运人员应当退还车费或者出具退票凭证。

  第十条 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带一名1.2米以下儿童乘车,两名或两名以上身高1.2米以下儿童乘坐公共汽车的,应当由成年人陪同,并按实际人数每两人合购一张车票。

  第十一条 高龄老人、现役军人等符合政策法规的,可凭相应电子乘车卡或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第十二条 乘客乘车时持无效乘车卡或无效乘车凭证、越站乘坐、付费不足及冒用他人乘车卡或乘车凭证的,乘运人员可以要求补交车费或拒绝其乘车。对伪造、涂改、冒用的乘车卡或乘车凭证,乘运人员有权予以留置,乘客有上述行为的,其有关处理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携带物品

  第十三条 每位乘客乘车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5公斤、体积不超过0.064立方米、占地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超过部分应以此基数的倍数(不足1倍的按1倍计算)按相应的同程票款付费。

  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以下物品上车:

  (一)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5米或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的物品(残疾人随身专用物品除外);

  (三)散发强烈异味、未经包装的尖锐物品或其他容易污染、损害乘客和车辆设施的物品;

  (四)家畜、猫、狗等宠物,未经包装的家禽,其他可能妨碍运营或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动物(导盲犬除外);

  (五)影响乘客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其他物品。

  违规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的,乘运人员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下车。因违反本规则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或者损坏车辆、车站设施设备的,乘客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损毁公共设施设备、危害交通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乘客遇所乘车辆发生行车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应急措施,不得阻挠。车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乘客应当配合乘运人员,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八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遗失的物品,应主动交给乘运人员处理;乘客若有遗失物品,可拨打线路经营企业热线电话查询。

  第十九条 乘客有权对乘运人员的服务工作予以监督,有权举报和投诉乘运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 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