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1 09:06
在驾驶证考试前一天,教练特地带着学员去驾驶场地实地培训,没想到,有一个学员在练车休息间隙不慎掉进坑道受伤了。后来,学员将驾校和场地出租中心告上法庭。近日,镇海法院开庭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事情发生在2014年11月。35岁的李女士在某驾校学车,在场地考试前一天,驾校教练特地通知她前往鄞州某驾驶场地出租中心进行实地培训。
“我在场地里练了两回,轮到另外一位男学员训练了,就想抽空上个厕所。本来想问问教练,场地最近的厕所在哪,但找不到人。”李女士在庭审中对法官说,“后来,我看到科目二考试的出口有人走出来,以为那个出口是去厕所的,就走了过去。当时,天已经黑了,附近路上也没灯,我一脚下去就掉进了坑道里。”之后,李女士就被送往市第六医院,医生诊断李女士盆骨骨折了。
经法官调查了解,李女士掉落的坑道里,有一组长约2米、宽约0.9米、深约3-4步台阶,当时,李女士是一脚踩空,摔下台阶,掉进了坑道的。而那一组台阶,在2007年就已经有了,专门用于白天科目二考试时考生进出。在平常训练时候,该台阶区域附近有个门,是上锁的,不允许训练学员进出,当天,可能是工作人员忘记上锁了。不过,在李女士出事之后,考虑到学员的安全,场地出租中心已在台阶附近装上了灯。
法院审理认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人对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女士由驾校指派的教练带着前往场地出租中心进行训练,该场地的考生候考区附近设置了这么一组台阶、坑道,既没有安装安全护栏,也没有照明设施,更没有相应的警示标识,显然,场地出租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女士晚上训练时掉入坑道受伤。
此外,李女士与驾校之间存在驾驶技术培训合同关系,驾校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充分担负起管理、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及保障学员在培训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法院认定,驾校、场地出租中心对李女士的损害分别承担40%的责任。
由于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熟悉训练场地环境及明知候考区没有照明的情形下,独自一人脱离培训车辆行走,未尽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认定,李女士对自身损害承担20%的责任。(记者王思勤通讯员巍子)
编辑: 孙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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