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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滞纳金否决第一案"引热议 听宁波法官怎么说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2-20 07:35:53 报料热线:81850000

  在这两天,一份来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的判决书刷爆了很多法律人的朋友圈。这份8000多字的判决,用了6000多字说理,传达的意思是:没有上限的利滚利,即便是银行,即便有合同,成都高新区法院也不会支持。

  有媒体将之称为“信用卡滞纳金否决第一案”,甚至还有媒体将判决解读为,银行信用卡收取高息违宪。判决作出后,值得探讨的几点是,这样的判决对银行信用卡业务会有影响吗?类似案例其他地区能复制吗?专业人士又会怎么看?昨天,记者采访了宁波的司法界和银行界人士。

  奇文共赏>>>

  关于“内部规定”和“国际惯例”

  长久以来,只要外界指责银行信用卡收取高息时,银行必定会提出以上理由加以反驳。

  的确,中国人民银行对如何计算信用卡的滞纳金和利息都有部门规章,规定了计算方式,规定了下限,但没有规定上限。事实上,对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如何确定,法律也没有直接规定。

  但判决认为,这并不代表法律对贷款利率没有限制。比如,《合同法》对于个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是有限制的,要求个人借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说明国家是有限制借款利率的普遍规定,并非专门针对个人。最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限制在年利率24%以内,而且明确利息包括了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也说明国家对于借款利息有上限规定。

  判决书称,当进一步解读我国法律设定的利率体系时,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国家一方面宣称对于借款利率上下额度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借款利率却从来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形成这一现象有其社会背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相信这些经营主体会模范地遵守相应规定,不会对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形成高利盘剥,会在国民经济和国计民生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由于)这种信任的存在,商业银行自然会模范遵守国家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与)是否(明确)规定贷款利率的上限并无实质差异。这种理解不仅可以解释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规定的缺失,也有充分的事实与法理依据。

  因此判决认为,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和解读后,信用卡计算方式来自“红头文件”,是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

  在判决作出后,“知乎”上有一名标签为“信用卡专员”的网友指责,信用卡的高息跟信用卡业务自身的风险是匹配的,通过极具惩罚性的条款约束信用卡持卡人是正当的。

  对于这个问题,判决中也有解释:市场经济中商业风险普遍存在,市场主体在开展业务前,一定会进行风险评估,但规制风险的方法和手段不是没有限制的,而应当遵循法律准则。如果商业银行没有提前评估过这种风险,那么,商业银行自身理解的信用卡业务的规则可能被法律所否定也是理所当然。更何况,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除了征信系统,还有《刑法》专门保护,银行的救济手段远高于一般债权人。

  关于“你签了合同的”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至高原则,对于“意思自治”的结果(即合同),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没有边界。

  滞纳金和复利在法律上都属于违约金性质,当然都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但为了避免违约金过高,使权利方产生从中获益的动力,从而背离合同目的,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所持的态度为“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对于过高的违约金,法院可以依法干预。

  判决称,法庭没有资料可以判断,否定了信用卡高利,是否会对信用卡业务造成影响及多大影响。但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

  关于“以前判决都是支持的”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于信用卡高息,法院判决支持的比较多。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这是在特定历史发展中,法院对争议权益的特定判断,符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判决书中提到,我国经济从弱到强在体量上快速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对法律进行过于精细的解读,将导致主体认识上的冲突,而社会发展程度又尚不足以承受这些不同造成的张力。这一过程中依照法律外在逻辑理解法律,更容易形成共识,从而集中力量发展壮大。

  但现在经济已经发生了变化,判决书说,过去适宜而正确的做法,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可以在新的案件中被重新审视。如果这种重新审视对于现行社会更为适宜和正确,也并不需要长期准备以便迎接这种变化,因为任何案件的效力都被固定在具体个案当中,改善可以慢慢来、慢慢变。

  事件>>>

  首开先河判信用卡高息违法

  这份案号为“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的裁判文书是去年11月12日作出的。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此次审判为独任审判,法官姓周。

  案件的起因是,成都沙小姐被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起诉信用卡欠费37.5万元。银行要求沙小姐按约还本付息,但沙小姐觉得滞纳金太高了。因为按照信用卡申领合约中的约定,透支利息和滞纳金加起来,相当于她每年要付银行78%的利息。沙小姐无力承担,请求减免。

  判决书一共近8700字,说理部分6700多字,这样的字数相对于全国绝大多数一审民事判决书而言,体量庞大,但整篇判决逻辑缜密,用词犀利,堪称裁判史上一篇“奇文”。

  其实,这份判决已经“红”过一次。在它被作出不久,几个法律公号就推送过。能再次走红,是因为看起来很爽。比如,在论证信用卡高息的计算方式是对部门规章的误读时,判决运用了宪法说理。

  判决书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与内涵。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也因为这一段,有媒体将之解读为,信用卡收取高息违宪,但综观整篇判决,这样的解读显然有违主审法官初衷。

  法院最终判决沙小姐只需要偿还本金和不超过24%年利率的利息,其中针对之前银行振振有词、卡奴们无言以对的几个问题,评判得十分细腻,值得一观。

  回响>>>

  业内人士怎么看?

  昨天,记者采访了宁波银行业的一名人士。该人士称,这个判决他也有关注,一个案子法院这样判了,并不代表着下一个案子、其他法院也会做出同样的判决。“如果这个判决引发讨论,获得一致的认可,那么可能会倒逼银行进行信用卡风险规则的变革,如果这个判决不能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那么银行也不会作出调整。”

  该人士称,其实没有银行会将信用卡的滞纳金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银行业界的一个共识是,应该以服务取胜。大多数银行对信用卡利息都采取了友情操作,比如,客户如果晚了一两天还款,跟银行沟通后,初次利息是可以豁免的;如果客户因为疏漏,少量本金忘了还清,经过沟通,银行一般也不会收取滞纳金。

  类似案件

  宁波是怎么处理的

  因为信用卡透支而被银行告上法庭的案子,宁波不多,但也有。慈溪金融庭的一名法官最近就办过一起。按照银行和双方签订的信用卡申领合同,如果直接透支,透支时间超过1年,透支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会超过银行同期基本利率的4倍(记者注:一般在年利率24%上下浮动),但如果办了分期,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相加,1年后年利率可以达到成都案件中的78%左右。

  主审法官称,关于信用卡能否收取高息,在理论界引发过讨论。从公平的角度而言,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既然个人不能谋取,国有企业当然也不能。

  “实践中,这类案件怎么处理,可能各个地方略有差异。在慈溪,我们通常直接跟银行的代理人做工作,要求对方放弃超过银行同期基本利率4倍的利息,银行的代理人一般也会同意,最终双方会达成调解。”

  银行不同意怎么办?“我办过的案子,还没有发生银行不同意的情况。”该法官说。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编辑: 杜寅

"信用卡滞纳金否决第一案"引热议 听宁波法官怎么说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2-20 07:35:53

  在这两天,一份来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的判决书刷爆了很多法律人的朋友圈。这份8000多字的判决,用了6000多字说理,传达的意思是:没有上限的利滚利,即便是银行,即便有合同,成都高新区法院也不会支持。

  有媒体将之称为“信用卡滞纳金否决第一案”,甚至还有媒体将判决解读为,银行信用卡收取高息违宪。判决作出后,值得探讨的几点是,这样的判决对银行信用卡业务会有影响吗?类似案例其他地区能复制吗?专业人士又会怎么看?昨天,记者采访了宁波的司法界和银行界人士。

  奇文共赏>>>

  关于“内部规定”和“国际惯例”

  长久以来,只要外界指责银行信用卡收取高息时,银行必定会提出以上理由加以反驳。

  的确,中国人民银行对如何计算信用卡的滞纳金和利息都有部门规章,规定了计算方式,规定了下限,但没有规定上限。事实上,对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如何确定,法律也没有直接规定。

  但判决认为,这并不代表法律对贷款利率没有限制。比如,《合同法》对于个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是有限制的,要求个人借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说明国家是有限制借款利率的普遍规定,并非专门针对个人。最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限制在年利率24%以内,而且明确利息包括了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也说明国家对于借款利息有上限规定。

  判决书称,当进一步解读我国法律设定的利率体系时,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国家一方面宣称对于借款利率上下额度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借款利率却从来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形成这一现象有其社会背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相信这些经营主体会模范地遵守相应规定,不会对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形成高利盘剥,会在国民经济和国计民生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由于)这种信任的存在,商业银行自然会模范遵守国家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与)是否(明确)规定贷款利率的上限并无实质差异。这种理解不仅可以解释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规定的缺失,也有充分的事实与法理依据。

  因此判决认为,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和解读后,信用卡计算方式来自“红头文件”,是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

  在判决作出后,“知乎”上有一名标签为“信用卡专员”的网友指责,信用卡的高息跟信用卡业务自身的风险是匹配的,通过极具惩罚性的条款约束信用卡持卡人是正当的。

  对于这个问题,判决中也有解释:市场经济中商业风险普遍存在,市场主体在开展业务前,一定会进行风险评估,但规制风险的方法和手段不是没有限制的,而应当遵循法律准则。如果商业银行没有提前评估过这种风险,那么,商业银行自身理解的信用卡业务的规则可能被法律所否定也是理所当然。更何况,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除了征信系统,还有《刑法》专门保护,银行的救济手段远高于一般债权人。

  关于“你签了合同的”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至高原则,对于“意思自治”的结果(即合同),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没有边界。

  滞纳金和复利在法律上都属于违约金性质,当然都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但为了避免违约金过高,使权利方产生从中获益的动力,从而背离合同目的,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所持的态度为“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对于过高的违约金,法院可以依法干预。

  判决称,法庭没有资料可以判断,否定了信用卡高利,是否会对信用卡业务造成影响及多大影响。但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

  关于“以前判决都是支持的”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于信用卡高息,法院判决支持的比较多。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这是在特定历史发展中,法院对争议权益的特定判断,符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判决书中提到,我国经济从弱到强在体量上快速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对法律进行过于精细的解读,将导致主体认识上的冲突,而社会发展程度又尚不足以承受这些不同造成的张力。这一过程中依照法律外在逻辑理解法律,更容易形成共识,从而集中力量发展壮大。

  但现在经济已经发生了变化,判决书说,过去适宜而正确的做法,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可以在新的案件中被重新审视。如果这种重新审视对于现行社会更为适宜和正确,也并不需要长期准备以便迎接这种变化,因为任何案件的效力都被固定在具体个案当中,改善可以慢慢来、慢慢变。

  事件>>>

  首开先河判信用卡高息违法

  这份案号为“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的裁判文书是去年11月12日作出的。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此次审判为独任审判,法官姓周。

  案件的起因是,成都沙小姐被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起诉信用卡欠费37.5万元。银行要求沙小姐按约还本付息,但沙小姐觉得滞纳金太高了。因为按照信用卡申领合约中的约定,透支利息和滞纳金加起来,相当于她每年要付银行78%的利息。沙小姐无力承担,请求减免。

  判决书一共近8700字,说理部分6700多字,这样的字数相对于全国绝大多数一审民事判决书而言,体量庞大,但整篇判决逻辑缜密,用词犀利,堪称裁判史上一篇“奇文”。

  其实,这份判决已经“红”过一次。在它被作出不久,几个法律公号就推送过。能再次走红,是因为看起来很爽。比如,在论证信用卡高息的计算方式是对部门规章的误读时,判决运用了宪法说理。

  判决书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与内涵。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也因为这一段,有媒体将之解读为,信用卡收取高息违宪,但综观整篇判决,这样的解读显然有违主审法官初衷。

  法院最终判决沙小姐只需要偿还本金和不超过24%年利率的利息,其中针对之前银行振振有词、卡奴们无言以对的几个问题,评判得十分细腻,值得一观。

  回响>>>

  业内人士怎么看?

  昨天,记者采访了宁波银行业的一名人士。该人士称,这个判决他也有关注,一个案子法院这样判了,并不代表着下一个案子、其他法院也会做出同样的判决。“如果这个判决引发讨论,获得一致的认可,那么可能会倒逼银行进行信用卡风险规则的变革,如果这个判决不能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那么银行也不会作出调整。”

  该人士称,其实没有银行会将信用卡的滞纳金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银行业界的一个共识是,应该以服务取胜。大多数银行对信用卡利息都采取了友情操作,比如,客户如果晚了一两天还款,跟银行沟通后,初次利息是可以豁免的;如果客户因为疏漏,少量本金忘了还清,经过沟通,银行一般也不会收取滞纳金。

  类似案件

  宁波是怎么处理的

  因为信用卡透支而被银行告上法庭的案子,宁波不多,但也有。慈溪金融庭的一名法官最近就办过一起。按照银行和双方签订的信用卡申领合同,如果直接透支,透支时间超过1年,透支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会超过银行同期基本利率的4倍(记者注:一般在年利率24%上下浮动),但如果办了分期,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相加,1年后年利率可以达到成都案件中的78%左右。

  主审法官称,关于信用卡能否收取高息,在理论界引发过讨论。从公平的角度而言,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既然个人不能谋取,国有企业当然也不能。

  “实践中,这类案件怎么处理,可能各个地方略有差异。在慈溪,我们通常直接跟银行的代理人做工作,要求对方放弃超过银行同期基本利率4倍的利息,银行的代理人一般也会同意,最终双方会达成调解。”

  银行不同意怎么办?“我办过的案子,还没有发生银行不同意的情况。”该法官说。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