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7 08:19
余姚新闻网讯(通讯员陈文铮)2015年,何先生驾驶小客车在路上行驶时,看到前方有一辆人力三轮车欲避让,却误将油门当成刹车,在急打方向后与护栏及在路边停靠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何先生受伤住院,车辆、护栏受损。经公安部门认定,何先生负全部责任,小轿车车主易某和三轮车主张某不负责任。
此后,何先生将易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6500元,合计95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何先生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6500元,合计7500元,驳回何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起事故中何先生负全部责任,为何易某承保的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何法院又驳回了何先生部分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官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责任赔偿,不以机动车有过错为前提,也不以机动车承担责任为前提。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虽然易某在本起事故中不负责任,但是承保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本案中,何先生负全部责任,易某不负责任,故按无责任赔偿限额赔付,何先生的医疗费3000元超过了医疗费用的无责任限额1000元,故法院判决易某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仅支持支付医疗费1000元。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