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突发·现场 正文
口头遗嘱算数吗?遗产继承这些问题可要弄清楚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3-29 07:16:40 报料热线:81850000

  3月25日媒体刊发了《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一文后,这两天不断有读者和网友通过各种方式,咨询继承的相关事宜,话题火爆程度可见一斑。

  除了读者有疑问的,在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记者还发现继承中的确有一些细节问题,很困扰大家,于是记者将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人。

  有口头遗嘱,还需要公证吗?

  毛先生是独生子,父母曾在市区买过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一个人的名字。2010年,毛先生的父亲身染重病,过世前,父亲曾口头上表示,位于市区的这套房子归毛先生所有,不过并没有立下遗嘱。

  等到2014年的时候,毛先生的儿子到了上小学的年龄,毛先生通过咨询,得知如果儿子想要入学,学区房上必须得有毛先生的名字才行。为此,毛先生就找母亲商量过户的事情。

  然而,让毛先生没想到的是,房管部门告诉他,如果没有父亲的遗嘱和公证书,这套房子的继承权属于毛先生、毛先生的母亲和毛先生的爷爷奶奶共同所有,如果毛先生想要单独继承这套房子的所有权,需要毛先生的母亲和爷爷奶奶放弃房产继承权,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毛先生没想到事情会这么复杂,但是因为儿子上学的事情,他就将事情的原委和家人说了。没想到这件事,家里的亲戚们私下多次指责毛先生,说他不孝顺,让毛先生深感“做人难”。

  让毛先生疑惑的是,父亲曾在过世前口述过,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交给自己,当时母亲也在身边,这应该算是口头遗嘱了吧,既然父亲都已经说了,为什么还需要公证?

  Answer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鲍欣媛律师:

  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订立有以下要求:一、口头遗嘱订立的前提必须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二、必须具有两名以上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三是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获得了通过其他方式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则必须通过书面方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即为失效。

  本案中毛先生的父亲在过世前,口头表示位于市区的这套房子归毛先生所有,但当时仅有毛先生和其母亲在场。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毛先生和其母亲均为毛先生父亲的合法继承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毛先生父亲的口头表述不能够认定为口头遗嘱。

  毛先生父亲过世后,毛先生的爷爷奶奶、母亲其本人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毛先生父亲的财产是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被继承的。

  如何证明亲属关系?

  网友小童是家里的独生女,早在2000年,小童的父母就离婚了,小童一直跟着母亲生活。

  小童的父亲在离婚后便独自一个人生活,并未重新组建家庭。期间,小童的父亲还曾购买过一套公建房。

  2009年,小童的父亲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在法律上,小童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这套公建房屋的继承权。

  然而,在办理继承的过程中,小童陷入了无法实际办理的困境。

  “我到法院起诉后,因为我是独生子女,没有其他同为继承人的亲兄弟姐妹。法院表示不能被立案受理。”

  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因为没有适合的被告,小童还在为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而苦恼着,一直找不到妥善的办法。期间,有人曾建议小童动个歪脑筋,以小童母亲占据该房产拒不腾退作为理由,起诉法院。不过被小童当场否决。

  为此小童非常苦恼,不知道还有什么办法,可以顺利继承父亲的这套房产。

  Answer

  宁波永欣公证处公证员赵越:

  不知道小童是什么地方的,因此对当地的做法并不清楚,无法判断。不过,在宁波,这样的情况是可以通过继承公证得到解决的。

  公证员通常有以下方式,证明亲属关系:

  ①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中心,要求开具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调出被继承人的户籍档案资料;

  ②到被继承人的工作单位,请人事部门调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

  ③到被继承人户口所在的社区、村委会、居委会,请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对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做一份说明。一般情况下,这3条途径调查下来,亲属关系基本就清晰了,当然能取得的证明越多越好。

 [1] [2] 下一页

编辑: 郭静

口头遗嘱算数吗?遗产继承这些问题可要弄清楚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3-29 07:16:40

  3月25日媒体刊发了《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一文后,这两天不断有读者和网友通过各种方式,咨询继承的相关事宜,话题火爆程度可见一斑。

  除了读者有疑问的,在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记者还发现继承中的确有一些细节问题,很困扰大家,于是记者将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人。

  有口头遗嘱,还需要公证吗?

  毛先生是独生子,父母曾在市区买过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一个人的名字。2010年,毛先生的父亲身染重病,过世前,父亲曾口头上表示,位于市区的这套房子归毛先生所有,不过并没有立下遗嘱。

  等到2014年的时候,毛先生的儿子到了上小学的年龄,毛先生通过咨询,得知如果儿子想要入学,学区房上必须得有毛先生的名字才行。为此,毛先生就找母亲商量过户的事情。

  然而,让毛先生没想到的是,房管部门告诉他,如果没有父亲的遗嘱和公证书,这套房子的继承权属于毛先生、毛先生的母亲和毛先生的爷爷奶奶共同所有,如果毛先生想要单独继承这套房子的所有权,需要毛先生的母亲和爷爷奶奶放弃房产继承权,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毛先生没想到事情会这么复杂,但是因为儿子上学的事情,他就将事情的原委和家人说了。没想到这件事,家里的亲戚们私下多次指责毛先生,说他不孝顺,让毛先生深感“做人难”。

  让毛先生疑惑的是,父亲曾在过世前口述过,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交给自己,当时母亲也在身边,这应该算是口头遗嘱了吧,既然父亲都已经说了,为什么还需要公证?

  Answer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鲍欣媛律师:

  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订立有以下要求:一、口头遗嘱订立的前提必须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二、必须具有两名以上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三是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获得了通过其他方式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则必须通过书面方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即为失效。

  本案中毛先生的父亲在过世前,口头表示位于市区的这套房子归毛先生所有,但当时仅有毛先生和其母亲在场。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毛先生和其母亲均为毛先生父亲的合法继承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毛先生父亲的口头表述不能够认定为口头遗嘱。

  毛先生父亲过世后,毛先生的爷爷奶奶、母亲其本人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毛先生父亲的财产是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被继承的。

  如何证明亲属关系?

  网友小童是家里的独生女,早在2000年,小童的父母就离婚了,小童一直跟着母亲生活。

  小童的父亲在离婚后便独自一个人生活,并未重新组建家庭。期间,小童的父亲还曾购买过一套公建房。

  2009年,小童的父亲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在法律上,小童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这套公建房屋的继承权。

  然而,在办理继承的过程中,小童陷入了无法实际办理的困境。

  “我到法院起诉后,因为我是独生子女,没有其他同为继承人的亲兄弟姐妹。法院表示不能被立案受理。”

  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因为没有适合的被告,小童还在为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而苦恼着,一直找不到妥善的办法。期间,有人曾建议小童动个歪脑筋,以小童母亲占据该房产拒不腾退作为理由,起诉法院。不过被小童当场否决。

  为此小童非常苦恼,不知道还有什么办法,可以顺利继承父亲的这套房产。

  Answer

  宁波永欣公证处公证员赵越:

  不知道小童是什么地方的,因此对当地的做法并不清楚,无法判断。不过,在宁波,这样的情况是可以通过继承公证得到解决的。

  公证员通常有以下方式,证明亲属关系:

  ①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中心,要求开具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调出被继承人的户籍档案资料;

  ②到被继承人的工作单位,请人事部门调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

  ③到被继承人户口所在的社区、村委会、居委会,请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对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做一份说明。一般情况下,这3条途径调查下来,亲属关系基本就清晰了,当然能取得的证明越多越好。

 [1] [2] 下一页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