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6 07:59
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我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子,现年11岁。现因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共同生活,我们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离婚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坐落于余姚市某花园的共有房产归儿子所有,而产权证仍然在李某名下。请问律师,离婚协议中这样约定有效吗?
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
该案涉及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子女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属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属于诺成性的约定。本案中,刘女士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已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在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协议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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