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3 09:18
保险公司在大家的印象中,一向是比较“精明”的。可是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已经对外理赔了6万元,而最终被判决只能追偿159元,显然是“亏大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2年12月,某保险公司与上海群众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群众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该公司承运的货物,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013年4月,群众公司承接了一批货物,为降低运输成本,将这批货物委托给宁波百岁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百岁公司)运输,并签订了《运输协议》。不幸的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炎热,这批货物着火,烧了个精光。损毁货物价值6万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赔偿,并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取得了对百岁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可仔细一看两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保险公司顿时傻眼了。在百岁公司提供的《运输协议》中,载明:“托运货物必须按照实际价格保价,如果没有保价,只按照货物运费的30%进行赔偿”(以下简称“保价条款”)。千算万算,保险公司没有料到群众公司居然没有对货物进行保价,按照货物运费530元的30%,保险公司只能够向百岁公司追偿159元。
左思右想,保险公司觉得太冤枉,把百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保价条款无效,并要求对方赔偿其实际支付的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个“保价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岁公司的责任,但是因为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是物流企业,对于保价条款的内容应该是熟知的,因此“保价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保险公司虽代位取得群众公司的赔偿请求权,但是只能在群众公司能够获得赔偿的范围内请求赔偿,自然也就只能获得159元的赔偿款。
法官说,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给保险公司提了个醒,今后在设计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这种风险。作为普通老百姓,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也要仔细阅读各类条款,对于一些免除对方责任,限制自己权利的条款,要及时向保险公司了解清楚。
通讯员张颖璐 胡蝶
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编辑: 郭静
- 玩家揭秘支付宝赌博骗局 管理者称赌客必输
- 一团伙抢走俩奔驰 自称"中纪委办案"
- 小伙跳渠救人 女友接手急救
- 大学生考上在编环卫工 争议声中上街头
- 男子行窃后躲床下 打呼噜惊醒房主被抓
- 联合国面试“最高掌门”看点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