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9 08:01
余姚新闻网讯(通讯员陈文铮)毛某和周某是朋友。2015年2月的一个晚上,毛某和周某等好友一起相聚吃饭,大家喝了不少酒,一直喝到早晨5点,一伙人已是醉醺醺的。毛某拿出车钥匙,提议送兄弟们回家。周某等6人挤在毛某的小轿车中,途中毛某由于酒后驾车,一头撞上了路边一家企业的大门,车子和大门都遭到了损坏,周某等人受伤。
周某被送医救治,医院诊断周某多处骨折、面部多处撕裂,经过半个月治疗后出院,花费了不少钱。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周某将毛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毛某赔偿。
毛某提出,案发时驾驶的车辆是私人拥有,不是营运车辆,而且当时也是周某自愿乘坐,周某应该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因此其受伤与自己无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毛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其过错责任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周某没有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过错。但是,周某明知道毛某酒后驾车,并没有劝阻,而且还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周某应当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定,毛某应对周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周某也应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即周某承担本次损失的20%。经法院查实,最终判决毛某赔偿周某损失的80%,总计7万元。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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