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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近2万元培训费 宁波一主管等来的却是公司已注销
稿源: 宁波晚报   2016-07-12 07:19:33报料热线:81850000

  严勇杰 绘

  “明知合作终止,还继续招生,这是不是一种欺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教育培训纠纷案,判定被告安越公司两名股东退还5名学员部分培训费。虽然官司有了结果,但这场无疾而终的培训,让多名学员错失财务总监资格考试。

  交了近2万元培训费 等来的却是公司已注销

  张先生是宁波人,从事财务工作二十多年,算是资深财务主管。2014年2月,他从朋友圈了解到,宁波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越公司”)与北京中联企达财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英财务总监(CFO)全国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合作,作为《财务总监(CFO)国家/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宁波地区合作招生机构。

  听说宁波有了合作办学公司,只要缴纳1.98万元培训费,完成一年半学业且通过论文答辩,就可以拿到《财务总监(CFO)国家/国际职业资格认证》证书。王先生等人毫不犹豫报名了,每人向安越公司账户汇款1.98万元的培训费。参加第四期培训班的学员有三四十人。

  “令人生疑的是,安越公司既没有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也没有开具收款发票,就是学员要求提供的通讯录,也只是搪塞过去。”王先生告诉记者。

  2014年5月至7月,安越公司共安排了3次授课,请的都是北京授课老师,开班授课还算正常。但之后,安越公司再也没有安排过授课。

  另据补考学员透露,用于上交北京公司的1500元补考费用,安越公司也未上交。这样一来,补考学员也不能参加当年考证。

  等了一年零四个月,没有等来培训班开课,却等来了安越公司被注销,公司负责人失联的消息。2015年12月,张先生等10名学员将安越公司诉至江东区人民法院。

  没有发票赔偿难计算 两次诉讼退部分培训费

  培训课还能不能上?资格证书还能不能拿到?张先生备受困扰:“那段时间操心这个事,急得饭都吃不下,睡也睡不好。”

  2015年11月初,对于王先生等要求退赔培训费的要求,安越公司负责人一直不予回应。为此,双方也去过当地派出所。公司负责人最后回应:要么去法院,要么拿2000元作为补偿。感觉不对劲的王先生和其他学员,一起去工商部门查询,结果发现,安越公司已在11月10日注销。

  2015年12月,张先生等10名学员将安越公司诉至江东区人民法院,其中两名学员经调解撤诉。2016年4月7日,江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安越公司曾对外发布招生简章,与原告间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成立,应按招生简章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因该公司已注销,继续履行已无可能,其返还义务应当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按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已履行的课程内容及费用标准,法院判决安越公司原两名股东返还8名原告每人1万元培训费。

  一审判决之后,张先生等学员并不认同,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够清楚,特别是培训课程内容及费用的标准,没有计算依据。5月30日,张先生等5名学员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6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终审判决认定维持原判。

  前日,记者联系了安越公司负责人姚总,对于此案他不想多说。问及为何不继续办学?说是学员少,不赚钱。

  律师提醒:参加培训一定要签培训协议

  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如何规避纠纷产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胡律师提醒大家:最为重要的是签订培训协议,达成书面承诺。协议不仅要约定好培训项目及内容,包括培训时间、费用等,还要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防止一些培训机构夸大宣传,口头保证“包会”、“包毕业”之类的不实承诺,发生纠纷时可作为追责证据。

  其次,对于所缴纳的培训费用,一定要开具发票或收据,并清楚说明具体数字。如果没有发票发生了纠纷,就是法院也难以计算课时费用,到时只能酌情判决。还有就是注意保存证据,保存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或宣传单。没有注意收集的,可以在与对方协商时,采取电话录音的补救办法,只要是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均可作为事后证据予以保留举证。

  记者孔玲

编辑: 陈奉凤

交了近2万元培训费 宁波一主管等来的却是公司已注销

稿源: 宁波晚报 2016-07-12 07:19:33

  严勇杰 绘

  “明知合作终止,还继续招生,这是不是一种欺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教育培训纠纷案,判定被告安越公司两名股东退还5名学员部分培训费。虽然官司有了结果,但这场无疾而终的培训,让多名学员错失财务总监资格考试。

  交了近2万元培训费 等来的却是公司已注销

  张先生是宁波人,从事财务工作二十多年,算是资深财务主管。2014年2月,他从朋友圈了解到,宁波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越公司”)与北京中联企达财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英财务总监(CFO)全国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合作,作为《财务总监(CFO)国家/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宁波地区合作招生机构。

  听说宁波有了合作办学公司,只要缴纳1.98万元培训费,完成一年半学业且通过论文答辩,就可以拿到《财务总监(CFO)国家/国际职业资格认证》证书。王先生等人毫不犹豫报名了,每人向安越公司账户汇款1.98万元的培训费。参加第四期培训班的学员有三四十人。

  “令人生疑的是,安越公司既没有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也没有开具收款发票,就是学员要求提供的通讯录,也只是搪塞过去。”王先生告诉记者。

  2014年5月至7月,安越公司共安排了3次授课,请的都是北京授课老师,开班授课还算正常。但之后,安越公司再也没有安排过授课。

  另据补考学员透露,用于上交北京公司的1500元补考费用,安越公司也未上交。这样一来,补考学员也不能参加当年考证。

  等了一年零四个月,没有等来培训班开课,却等来了安越公司被注销,公司负责人失联的消息。2015年12月,张先生等10名学员将安越公司诉至江东区人民法院。

  没有发票赔偿难计算 两次诉讼退部分培训费

  培训课还能不能上?资格证书还能不能拿到?张先生备受困扰:“那段时间操心这个事,急得饭都吃不下,睡也睡不好。”

  2015年11月初,对于王先生等要求退赔培训费的要求,安越公司负责人一直不予回应。为此,双方也去过当地派出所。公司负责人最后回应:要么去法院,要么拿2000元作为补偿。感觉不对劲的王先生和其他学员,一起去工商部门查询,结果发现,安越公司已在11月10日注销。

  2015年12月,张先生等10名学员将安越公司诉至江东区人民法院,其中两名学员经调解撤诉。2016年4月7日,江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安越公司曾对外发布招生简章,与原告间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成立,应按招生简章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因该公司已注销,继续履行已无可能,其返还义务应当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按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已履行的课程内容及费用标准,法院判决安越公司原两名股东返还8名原告每人1万元培训费。

  一审判决之后,张先生等学员并不认同,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够清楚,特别是培训课程内容及费用的标准,没有计算依据。5月30日,张先生等5名学员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6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终审判决认定维持原判。

  前日,记者联系了安越公司负责人姚总,对于此案他不想多说。问及为何不继续办学?说是学员少,不赚钱。

  律师提醒:参加培训一定要签培训协议

  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如何规避纠纷产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胡律师提醒大家:最为重要的是签订培训协议,达成书面承诺。协议不仅要约定好培训项目及内容,包括培训时间、费用等,还要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防止一些培训机构夸大宣传,口头保证“包会”、“包毕业”之类的不实承诺,发生纠纷时可作为追责证据。

  其次,对于所缴纳的培训费用,一定要开具发票或收据,并清楚说明具体数字。如果没有发票发生了纠纷,就是法院也难以计算课时费用,到时只能酌情判决。还有就是注意保存证据,保存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或宣传单。没有注意收集的,可以在与对方协商时,采取电话录音的补救办法,只要是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均可作为事后证据予以保留举证。

  记者孔玲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