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9 08:23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孙吉晶 通讯员 张和甲 王茜 实习生 彭沐阳)记者从市城中村拆迁改造办公室获悉,我市出台政策,对海曙、江北、江东(含高新区和东部新城)区域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加大货币安置力度,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奖励和补助标准合计最高可达25%。
日前,我市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并从7月13日开始施行。
该《规定》是在原有《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去库存”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主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规定》明确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其他县(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由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另行规定。
对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奖励。《规定》明确除给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增加补偿资金5%外,对选择单一货币安置方式的再给予15%的奖励;对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则给予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部分10%的奖励。
对使用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买房屋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规定》明确被拆迁人从拆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买海曙、江北、江东(含高新区和东部新城)区域内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
完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定价机制。《规定》明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测定机制进行完善,使我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客观地反映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价格水平。
市城中村拆迁改造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当前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率不足5%,大量的安置房建设进一步加大了我市房地产库存。调整后的货币安置政策使货币安置与调产安置的价值基本达到平衡,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的同时,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减少安置房建设,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美化城市面貌。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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