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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无故”自燃 车主历时3年维权终得偿
稿源: 慈溪新闻网   2017-01-10 10:30:40报料热线:81850000

  车辆自燃事故发生的原因既可能受高温天气、不当操作的影响,又有可能由不易察觉的汽车质量隐患引起……但无论如何,每一起车辆自燃事故过后,车主都可能面临着鉴定、索赔等复杂维权过程。浒山的林女士(化姓)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才买3年的小轿车在停车场上“无故”自燃,但直至事发3年后才最终拿到赔偿款。

  小轿车停车场

  “无故”自燃

  2010年7月,林女士在我市一家汽车4S店共花34万余元购置了一辆奥迪牌轿车。购车后,车辆在4S店的保养和维修记录均正常。到了2013年8月24日,林女士将该车停放在浒山街道某停车场。上午8点,这辆买来才不过3年的轿车突然起火燃烧。火随后被扑灭,但车子已被严重烧损。8月30日,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起火点为奥迪车车头,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因为新车购进才3年时间,林女士没有提前为爱车上“自燃险”。她认为,既然车子可能是因电气线路故障和自燃引起的火灾,自己又按时去4S店进行保养和维修,那么是不是车子本身存在质量问题,4S店有没有必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林女士和4S店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一个结果。2015年,车主林女士因产品责任纠纷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S店赔偿其车辆损失。

  经4S店申请,市法院委托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车辆起火原因以及起火原因与轿车质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随后出具鉴定报告:根据对车辆的勘察情况分析,起火点在车头前端;由于起火点位置烧毁严重且残留物因多次搬运丢失严重,已无法确认起火原因。另外,经林女士申请,由宁波子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价值。经评估,林女士的奥迪车2013年8月23日的市场价值与自燃后目前残余价值之差为18万余元。

  同4S店协商无果

  诉至法院索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还是产品质量纠纷、无法确认起火原因是否由林女士造成、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与火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4S店认为,首先,本案并未造成汽车以外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所以应定为产品质量纠纷。其次,由于林女士曾多次将涉案车辆移往不同地区,所以应对零部件丢失而无法确认起火原因承担责任。至于第三点,4S店并没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并不存在缺陷。而车主林女士则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事发后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一、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故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并无不当。二、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有责任及时向生产厂商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固定证据、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烧毁的奥迪车也长期停放于4S店,期间车辆的移动是林女士由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调解而采取的维权行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也未及时启动鉴定程序,车辆零部件的丢失导致鉴定不能的结果存在多种可能,不能让林女士对此承担责任。三、本案中,车主林女士已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间、地点和状态以及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已履行了自己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在林女士正常保养、使用且不存在非法改装的情况下,车辆处于停放状态时发生自燃,应推定4S店销售给林女士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4S店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起火不属于车辆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16年7月,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S店赔偿林女士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鉴定费、评估费等。但4S店对该结果不满,随即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林女士也最终拿到了期待已久的赔偿款。-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张熠

编辑: 陈奉凤

轿车“无故”自燃 车主历时3年维权终得偿

稿源: 慈溪新闻网 2017-01-10 10:30:40

  车辆自燃事故发生的原因既可能受高温天气、不当操作的影响,又有可能由不易察觉的汽车质量隐患引起……但无论如何,每一起车辆自燃事故过后,车主都可能面临着鉴定、索赔等复杂维权过程。浒山的林女士(化姓)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才买3年的小轿车在停车场上“无故”自燃,但直至事发3年后才最终拿到赔偿款。

  小轿车停车场

  “无故”自燃

  2010年7月,林女士在我市一家汽车4S店共花34万余元购置了一辆奥迪牌轿车。购车后,车辆在4S店的保养和维修记录均正常。到了2013年8月24日,林女士将该车停放在浒山街道某停车场。上午8点,这辆买来才不过3年的轿车突然起火燃烧。火随后被扑灭,但车子已被严重烧损。8月30日,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起火点为奥迪车车头,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因为新车购进才3年时间,林女士没有提前为爱车上“自燃险”。她认为,既然车子可能是因电气线路故障和自燃引起的火灾,自己又按时去4S店进行保养和维修,那么是不是车子本身存在质量问题,4S店有没有必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林女士和4S店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一个结果。2015年,车主林女士因产品责任纠纷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S店赔偿其车辆损失。

  经4S店申请,市法院委托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车辆起火原因以及起火原因与轿车质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随后出具鉴定报告:根据对车辆的勘察情况分析,起火点在车头前端;由于起火点位置烧毁严重且残留物因多次搬运丢失严重,已无法确认起火原因。另外,经林女士申请,由宁波子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价值。经评估,林女士的奥迪车2013年8月23日的市场价值与自燃后目前残余价值之差为18万余元。

  同4S店协商无果

  诉至法院索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还是产品质量纠纷、无法确认起火原因是否由林女士造成、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与火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4S店认为,首先,本案并未造成汽车以外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所以应定为产品质量纠纷。其次,由于林女士曾多次将涉案车辆移往不同地区,所以应对零部件丢失而无法确认起火原因承担责任。至于第三点,4S店并没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并不存在缺陷。而车主林女士则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事发后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一、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故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并无不当。二、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有责任及时向生产厂商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固定证据、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烧毁的奥迪车也长期停放于4S店,期间车辆的移动是林女士由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调解而采取的维权行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也未及时启动鉴定程序,车辆零部件的丢失导致鉴定不能的结果存在多种可能,不能让林女士对此承担责任。三、本案中,车主林女士已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间、地点和状态以及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已履行了自己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在林女士正常保养、使用且不存在非法改装的情况下,车辆处于停放状态时发生自燃,应推定4S店销售给林女士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4S店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起火不属于车辆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16年7月,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S店赔偿林女士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鉴定费、评估费等。但4S店对该结果不满,随即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林女士也最终拿到了期待已久的赔偿款。-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张熠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