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5 13:28
中国宁波网讯 张某钓黄鳝用力拉钩时,钓具戳到了一名围观者的太阳穴,并致其死亡。事后,张某以钓具存在设计缺陷起诉生产厂家。近日余姚法院判决,生产厂家与致死事件没有因果关系,赔偿死者的责任由张某个人承担。
事情发生在2015年5月28日晚8点左右,50多岁的张某在余姚西街村附近河边钓黄鳝,几个西街村村民也在一旁围观。就在张某用力起钓时,意外发生了。钓具的一端戳到了围观村民吉某的太阳穴,吉某当场倒地不支。5月29日,吉某因伤势过重身亡。张某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5月30日,经余姚市阳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张某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53万元。之后,张某以钓具有设计缺陷为由,将钓具生产厂家慈溪某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该企业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
2015年6月24日,余姚法院受理此案。据承办法官刘晓清介绍,此案最大的争议点,就是该产品的设计缺陷是否与事故有直接关系。
原告张某称,被告生产和销售的黄鳝钓具没有任何产品标识,特别是该产品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未作警示说明。因此,自己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时,所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企业则辩称,原告致人死亡的结果,不存在起钓时钓具脱落等质量问题,主要还是原告用力过猛,致使钓具偏离应有位置,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法院调查发现,钓具上确实没有可供使用者提醒注意的安全标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是,安全隐患与设计缺陷的含义不一样。“从法理上来说,只有一般人意识不到的缺陷,才能被称为设计缺陷。”刘法官表示。
法院据此认定,黄鳝钓具的标识设计缺陷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原告的疏忽大意,以及受害人自己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审慎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鳝钓具没有相应的警示标识或者说明与受害人死亡之间、与原告因使用黄鳝钓具致人死亡赔付相应的款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张某的诉求不予支持。(宁波晚报记者 孔玲 通讯员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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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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