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5 13:28
因“用脏话辱骂女孩”、“抢夺手机”、“强行推搡女孩”等劣行,昨日以来,北京地铁十号线一男子在网络上引起声讨。今晨,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经连夜工作,现已将嫌疑人张某(男,17岁)查获。
男子抢夺手机
不少网友看到消息后拍手鼓掌,称警方办案效率高效。不过有法律人士表示,因为涉案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如果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排除逃过实际行政处罚的可能。
疑问1:男子在地铁的行为如何定性?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常清律师告诉“此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以及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王常清表示,从视频中的内容看,该男子随意辱骂他人,任意夺取女子手中的手机,涉嫌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公安执法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在地铁即将关闭时,男子将女子强行推出车门
疑问2:未成年人的身份对于实际处罚有何影响?
王常清称,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过以上法律规定是执行层面上的。也就是说,如果查实该男子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但是不实际执行。另外,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且实际执行。
“此刻”注意到,近年来,未成年人出现暴力行为的新闻屡见不鲜,但因为身份特殊而免于处罚,引起舆论争议。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治安处罚年限,公安部也曾公布征求意见稿,引起各界讨论。
据媒体报道,2016年8月,深圳两位市民因为拼车发生肢体冲突,先是一女子与男子进行对骂,随后男子揪女子头发打耳光,并揪着女子头发拖行半米,头在地上磕了2次。最终,由于打人的男子未满16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警方对其免予行政处罚,未进行拘留处分。
2016年4月,河北新安一名女孩遭多名青少年殴打,并被逼迫下跪、甚至脱衣。旁边还有很多人围观起哄,并用手机拍照。涉事者年龄从13到16岁不等,其中2名施暴者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其余6人被批评教育。
2017年2月,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不过,有专家建议,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应当慎重,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应当简单采取成人化的处罚模式,特别是应十分慎重适用行政拘留等拘禁类措施,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周岁为界限,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
原标题:男子北京地铁辱骂女子 律师:未满18岁或逃过处罚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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