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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买车合约5天后突然不想要了 交的定金能退吗?
稿源: 现代金报   2017-06-17 07:45:00报料热线:81850000

  颜色、款式都选定了,定金也付了,可怎么看都想反悔,不想要车了,余姚的郑先生为此提出退还定金,还找了市场监管部门,并告上了法院,但最终没能得偿所愿。

  付完定金、签完合同,只等提车

  去年8月7日,郑先生在慈溪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订购了一款黑色的雷克萨斯新车,车辆售价为31.8万元,约定2016年9月30日之前交车。

  按照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约约定:郑先生在合同签订之日向汽销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并在交车前支付余款30.8万元;汽销公司则在车辆到店时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买主7天内到汽销公司办理付款提车手续。

  汽销公司销售王先生说,车型是郑先生自己挑的、颜色也是他钟意的,再加上合同签了、定金也付了,不出意外的话,两个月内这单业务就妥妥地成交了。

  想解除合约,拒收提车通知书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5天后,汽销公司销售员王先生突然收到郑先生发来的微信信息,说是因个人原因想解除合约或将合约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对此,王先生作了回复,说如解除合同则定金不退,而合约权利义务转让的话,也有若干限制条件。

  不过郑先生可不管这些,之后,他便自行将转让合约的信息挂到了网上,希望借助网络找到“接盘侠”。

  8月17日,销售员王先生再次和郑先生沟通,并说明不能为了转让而将双方约定的价格等具体细节公布上网。

  就这样,事情拖到了当年10月,在9月底前,郑先生并未提出要继续买车。

  10月10日,汽销公司售出了郑先生预定的同款车1辆。

  10月17日,郑先生找到当地市场监管所调解,但未能和汽销公司达成共识。

  同月21日,汽销公司又快递了一份付款及提车通知书,但当天就被郑先生拒收……

  起诉汽销公司,要求返还定金

  去年底,郑先生将此事诉诸到慈溪法院。

  “2016年10月10日,我电话联系汽销公司询问预定车辆情况,他们却告诉我,车辆已经被转卖了,如果要提车,我得等到10月底!”郑先生以此为由,认为汽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9月30日前交车,并私自决定转让已被自己订购的车辆,是对方违约在先。

  另一方面,汽销公司则说,郑先生在合约签订后的行为已表明拒绝继续履行合约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那1万元钱定金无须返还。

  法院驳回诉请,定金不能返还

  案件经审理,慈溪法院最终驳回了郑先生的全部诉请。

  昨天,记者采访到了承办此案的法官,他解释:“合约约定汽销公司交车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前,汽销公司逾期交车超过1个月的,郑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但汽销公司曾于2016年10月21日向郑先生邮寄相关通知书,所以郑先生要求解除合约的诉请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

  同时,法官还提到,郑先生在汽销公司延迟履行期间没有进行催告,且其延迟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所以郑先生要求解除合约的诉请亦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至于郑先生提出的汽销公司已将涉案合约项下的车辆转售这一理由,因双方签订的合约约定的车辆并没有确定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所以合约项下的车辆并非特定物而是种类物,汽销公司销售涉案合约相同车型车辆,并不会影响双方之间合约的履行,且汽销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意按原合约约定继续履行,故双方之间合约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所以汽销公司不构成违约。”

  法官提醒,定金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约定效力的,接受方反悔的话,需双倍返还,而付方反悔的话,则无权要求返还。现代金报 □通讯员路余潘国锋 记者朱琳见习记者张清颖

原标题:

编辑: 崔燕

签了买车合约5天后突然不想要了 交的定金能退吗?

稿源: 现代金报 2017-06-17 07:45:00

  颜色、款式都选定了,定金也付了,可怎么看都想反悔,不想要车了,余姚的郑先生为此提出退还定金,还找了市场监管部门,并告上了法院,但最终没能得偿所愿。

  付完定金、签完合同,只等提车

  去年8月7日,郑先生在慈溪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订购了一款黑色的雷克萨斯新车,车辆售价为31.8万元,约定2016年9月30日之前交车。

  按照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约约定:郑先生在合同签订之日向汽销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并在交车前支付余款30.8万元;汽销公司则在车辆到店时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买主7天内到汽销公司办理付款提车手续。

  汽销公司销售王先生说,车型是郑先生自己挑的、颜色也是他钟意的,再加上合同签了、定金也付了,不出意外的话,两个月内这单业务就妥妥地成交了。

  想解除合约,拒收提车通知书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5天后,汽销公司销售员王先生突然收到郑先生发来的微信信息,说是因个人原因想解除合约或将合约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对此,王先生作了回复,说如解除合同则定金不退,而合约权利义务转让的话,也有若干限制条件。

  不过郑先生可不管这些,之后,他便自行将转让合约的信息挂到了网上,希望借助网络找到“接盘侠”。

  8月17日,销售员王先生再次和郑先生沟通,并说明不能为了转让而将双方约定的价格等具体细节公布上网。

  就这样,事情拖到了当年10月,在9月底前,郑先生并未提出要继续买车。

  10月10日,汽销公司售出了郑先生预定的同款车1辆。

  10月17日,郑先生找到当地市场监管所调解,但未能和汽销公司达成共识。

  同月21日,汽销公司又快递了一份付款及提车通知书,但当天就被郑先生拒收……

  起诉汽销公司,要求返还定金

  去年底,郑先生将此事诉诸到慈溪法院。

  “2016年10月10日,我电话联系汽销公司询问预定车辆情况,他们却告诉我,车辆已经被转卖了,如果要提车,我得等到10月底!”郑先生以此为由,认为汽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9月30日前交车,并私自决定转让已被自己订购的车辆,是对方违约在先。

  另一方面,汽销公司则说,郑先生在合约签订后的行为已表明拒绝继续履行合约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那1万元钱定金无须返还。

  法院驳回诉请,定金不能返还

  案件经审理,慈溪法院最终驳回了郑先生的全部诉请。

  昨天,记者采访到了承办此案的法官,他解释:“合约约定汽销公司交车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前,汽销公司逾期交车超过1个月的,郑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但汽销公司曾于2016年10月21日向郑先生邮寄相关通知书,所以郑先生要求解除合约的诉请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

  同时,法官还提到,郑先生在汽销公司延迟履行期间没有进行催告,且其延迟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所以郑先生要求解除合约的诉请亦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至于郑先生提出的汽销公司已将涉案合约项下的车辆转售这一理由,因双方签订的合约约定的车辆并没有确定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所以合约项下的车辆并非特定物而是种类物,汽销公司销售涉案合约相同车型车辆,并不会影响双方之间合约的履行,且汽销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意按原合约约定继续履行,故双方之间合约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所以汽销公司不构成违约。”

  法官提醒,定金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约定效力的,接受方反悔的话,需双倍返还,而付方反悔的话,则无权要求返还。现代金报 □通讯员路余潘国锋 记者朱琳见习记者张清颖

原标题:

编辑: 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