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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办法 权威解答来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7-09-22 07:14:00 报料热线:81850000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前不久,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办法(试行)》,为保障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供更有力的纪律保障。

  近日,市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贯彻落实好《问责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问责办法》起草的相关背景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撸起袖子加油干,甩开膀子加快干。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振兴宁波、再创辉煌”,推进“名城名都”建设,以及现阶段正在开展的抓落实专项行动、“迎接十九大、全力保平安”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决定因素。

  但在全市各级机关部分工作人员中“不讲政治、不重大局,不讲担当、不重事业,不讲效率、不重服务,不讲规矩、不重形象”等作风问题仍有存在。如何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为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坚强有力的作风保障?为此,我们起草了《问责办法》。这个《问责办法》,既体现思想从严、作风从严等要求,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目的是通过问责,督促全市机关工作人员振奋精神、转变作风、履职担当、克难攻坚,锻造“四铁”干部队伍,推进“名城名都”建设。

  问:《问责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问责办法》印发后,在全市各级机关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概括地讲,其内容共五章30条,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规定了制定的目的、原则、适用对象、问责主体和责任区分;第二章为问责情形,共6条,规定了问责的5类22种情形和兜底条款;第三章为问责方式及适用,共6条,规定了4类问责方式和适用;第四章为问责程序,共11条,规定了问责的一般程序;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

  从特点上来说,《问责办法》一是体现了人员和情形的全覆盖。问责涵盖了不同机关四个方面的工作人员,并对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明确。二是体现了问责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问责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问责程序更加规范严谨。三是体现了手段与效果的一致性。《问责办法》对复核和申诉进行了明确,确保申诉过程既是一个保障权益的过程,也是一个进行教育、形成共识的过程,充分体现问责的惩处与教育相统一的效果。

  问:《问责办法》对具体问责情形进行了明确,请问这些问责情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了应予问责的5类共22种情形:一是机关工作人员不讲政治、不重大局,这些内容主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有关精神。二是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主要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务员法》及各自岗位职责规定,全市机关“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专项行动等要求。三是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维稳职责,这一条既是围绕落实市委“迎接十九大、全力保平安”等工作部署,也是按照《宁波市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提出的。四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要依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市委“20条措施”等内容。五是机关干部言行负面不当,主要根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对党员干部提出的有关要求,以及我市制定的《机关党员干部负面言行提醒本》等内容。

  问:《问责办法》的四种问责方式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问责办法》规定了4种: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主要是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需要说明的是《问责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开展针对性集中“回炉”教育和一线历练,帮助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认识、转变作风、提升能力作出了明确。

  问:被问责的人员如对问责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复核,具体如何办理?

  答: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复核(申诉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诉)申请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抄送作出问责的决定机关。要强调的是,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问:受到问责对机关工作人员有何影响?

  答:《问责办法》明确,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问责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相挂钩。另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问:市纪委在推动落实《问责办法》上有什么考虑和具体措施。

  答: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市委要求,督促各级各部门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抓好教育学习。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问责办法》作为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扛起作风建设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情形的认知,切实转变作风,认真担当履职,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二是做好宣传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对问责重要性和《问责办法》主要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三是加大问责力度。《问责办法》不能成为稻草人,要成为一把出鞘的“利剑”。各级党组织作为履行机关作风建设的主体,全面负责、统筹协调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工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就要履行机关作风建设的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追责,并建立问责通报曝光和情况报告制度,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甬纪轩

原标题:打通中梗阻 提升执行力 促进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改进作风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出台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办法 权威解答来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7-09-22 07:14:00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前不久,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办法(试行)》,为保障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供更有力的纪律保障。

  近日,市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贯彻落实好《问责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问责办法》起草的相关背景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撸起袖子加油干,甩开膀子加快干。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振兴宁波、再创辉煌”,推进“名城名都”建设,以及现阶段正在开展的抓落实专项行动、“迎接十九大、全力保平安”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决定因素。

  但在全市各级机关部分工作人员中“不讲政治、不重大局,不讲担当、不重事业,不讲效率、不重服务,不讲规矩、不重形象”等作风问题仍有存在。如何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为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坚强有力的作风保障?为此,我们起草了《问责办法》。这个《问责办法》,既体现思想从严、作风从严等要求,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目的是通过问责,督促全市机关工作人员振奋精神、转变作风、履职担当、克难攻坚,锻造“四铁”干部队伍,推进“名城名都”建设。

  问:《问责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问责办法》印发后,在全市各级机关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概括地讲,其内容共五章30条,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规定了制定的目的、原则、适用对象、问责主体和责任区分;第二章为问责情形,共6条,规定了问责的5类22种情形和兜底条款;第三章为问责方式及适用,共6条,规定了4类问责方式和适用;第四章为问责程序,共11条,规定了问责的一般程序;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

  从特点上来说,《问责办法》一是体现了人员和情形的全覆盖。问责涵盖了不同机关四个方面的工作人员,并对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明确。二是体现了问责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问责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问责程序更加规范严谨。三是体现了手段与效果的一致性。《问责办法》对复核和申诉进行了明确,确保申诉过程既是一个保障权益的过程,也是一个进行教育、形成共识的过程,充分体现问责的惩处与教育相统一的效果。

  问:《问责办法》对具体问责情形进行了明确,请问这些问责情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了应予问责的5类共22种情形:一是机关工作人员不讲政治、不重大局,这些内容主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有关精神。二是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主要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务员法》及各自岗位职责规定,全市机关“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专项行动等要求。三是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维稳职责,这一条既是围绕落实市委“迎接十九大、全力保平安”等工作部署,也是按照《宁波市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提出的。四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要依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市委“20条措施”等内容。五是机关干部言行负面不当,主要根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对党员干部提出的有关要求,以及我市制定的《机关党员干部负面言行提醒本》等内容。

  问:《问责办法》的四种问责方式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问责办法》规定了4种: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主要是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需要说明的是《问责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开展针对性集中“回炉”教育和一线历练,帮助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认识、转变作风、提升能力作出了明确。

  问:被问责的人员如对问责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复核,具体如何办理?

  答: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复核(申诉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诉)申请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抄送作出问责的决定机关。要强调的是,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问:受到问责对机关工作人员有何影响?

  答:《问责办法》明确,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问责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相挂钩。另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问:市纪委在推动落实《问责办法》上有什么考虑和具体措施。

  答: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市委要求,督促各级各部门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抓好教育学习。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问责办法》作为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扛起作风建设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情形的认知,切实转变作风,认真担当履职,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二是做好宣传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对问责重要性和《问责办法》主要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三是加大问责力度。《问责办法》不能成为稻草人,要成为一把出鞘的“利剑”。各级党组织作为履行机关作风建设的主体,全面负责、统筹协调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工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就要履行机关作风建设的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追责,并建立问责通报曝光和情况报告制度,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甬纪轩

原标题:打通中梗阻 提升执行力 促进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改进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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