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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曝光二手车市场乱象 被起诉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7-11-15 07:41:45 报料热线:81850000

  我市一家新闻媒体对二手车市场普遍存在的“低价诱导”“隐瞒车况”“零首付陷阱”等现象予以曝光,但被采访对象以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市两级法院经过审理,支持新闻媒体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今年3月,一男子被网上的一家二手车行的报价和“零首付”的提法所吸引,遂前来购车。在此之前,二手车商承诺只收取车价2%的费用作为中介费,另只要支付车价的3%作为按揭押金。但实际上,该男子除了在购车现场交付了2万元定金,如果要购车按揭,还需要向按揭公司支付车价的15%作为押金,并非是该二手车行所宣传的“零首付”,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和纠纷。

  此后,该男子将纠纷提交到某行业协会要求调解,同时又向我市一家电视台投诉。电视台在接报后采访了主持调解的该行业协会的一位负责人,他表示,该购车男子已与二手车商达成调解意向,纠纷已解决,要求电视台不要再报道此事。但电视台仍然播出了这则新闻,并在配发的评论中表示:“二手车商对‘零首付’偷换概念的做法,让买车人失望;而该行业协会以电视台播出与否作为谈判筹码的方式,也让买车人感到难以理解。”

  新闻播出后,该行业协会负责人认为,电视台未经他同意,偷偷对其拍摄,侵犯其肖像权,他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并没有以电视台播出与否作为谈判条件。另外,他认为双方的调解结果应该保密,所以电视台的报道是失实的,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他以此为由将电视台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台的报道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宁波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甲木对此案作了详细分析:首先,电视台进行新闻报道,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依法履行新闻监督的行为,而且在播放时也没有以其他手段改变原告的肖像,尽到了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注意义务,因此并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其次,所谓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但名誉并不同于名誉感,法律对于个人从自身内心出发所认为的名誉感不予保护。在这起案件中,电视台的新闻报道内容真实,完全来自于视频和录音,并未添加、改编被采访者的言辞,也没有侮辱、诽谤原告,配发的相关评论也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尽到了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依据事实发表评论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第三,根据我国法律,舆论监督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是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媒介上发表的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是真实的,即使在个别细节上有失真或遣词造句不当,也不构成侵权;只要新闻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就无须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当事人要求不播放的意见,更不能成为新闻媒体是否进行报道的决定性因素。(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

原标题:电视台曝光二手车市场乱象 被起诉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电视台曝光二手车市场乱象 被起诉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7-11-15 07:41:45

  我市一家新闻媒体对二手车市场普遍存在的“低价诱导”“隐瞒车况”“零首付陷阱”等现象予以曝光,但被采访对象以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市两级法院经过审理,支持新闻媒体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今年3月,一男子被网上的一家二手车行的报价和“零首付”的提法所吸引,遂前来购车。在此之前,二手车商承诺只收取车价2%的费用作为中介费,另只要支付车价的3%作为按揭押金。但实际上,该男子除了在购车现场交付了2万元定金,如果要购车按揭,还需要向按揭公司支付车价的15%作为押金,并非是该二手车行所宣传的“零首付”,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和纠纷。

  此后,该男子将纠纷提交到某行业协会要求调解,同时又向我市一家电视台投诉。电视台在接报后采访了主持调解的该行业协会的一位负责人,他表示,该购车男子已与二手车商达成调解意向,纠纷已解决,要求电视台不要再报道此事。但电视台仍然播出了这则新闻,并在配发的评论中表示:“二手车商对‘零首付’偷换概念的做法,让买车人失望;而该行业协会以电视台播出与否作为谈判筹码的方式,也让买车人感到难以理解。”

  新闻播出后,该行业协会负责人认为,电视台未经他同意,偷偷对其拍摄,侵犯其肖像权,他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并没有以电视台播出与否作为谈判条件。另外,他认为双方的调解结果应该保密,所以电视台的报道是失实的,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他以此为由将电视台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台的报道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宁波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甲木对此案作了详细分析:首先,电视台进行新闻报道,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依法履行新闻监督的行为,而且在播放时也没有以其他手段改变原告的肖像,尽到了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注意义务,因此并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其次,所谓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但名誉并不同于名誉感,法律对于个人从自身内心出发所认为的名誉感不予保护。在这起案件中,电视台的新闻报道内容真实,完全来自于视频和录音,并未添加、改编被采访者的言辞,也没有侮辱、诽谤原告,配发的相关评论也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尽到了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依据事实发表评论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第三,根据我国法律,舆论监督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是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媒介上发表的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是真实的,即使在个别细节上有失真或遣词造句不当,也不构成侵权;只要新闻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就无须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当事人要求不播放的意见,更不能成为新闻媒体是否进行报道的决定性因素。(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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