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4月13日,余姚的孙某驾驶摩托车与方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方某承担次要责任。孙某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医生建议开刀治疗被其拒绝。之后,孙某与方某达成调解协议,孙某赔偿方某汽车修理费3000元。
7月22日,孙某在驾驶摩托车途中不慎摔倒,因左肩和左胸疼痛难忍,只得再次就医。经检查,孙某左锁骨骨折,左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不得不接受了手术治疗。后经鉴定,孙某的损伤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为此,孙某将方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庭审时,方某认为,孙某伤残是因为发生第二次事故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保险公司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因两次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即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第一次事故中次要责任人方某及其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孙某此次伤残是由7月22日的交通事故和4月的外伤共同造成的,参与度为50%。孙某后一次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4月发生的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
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伤情的扩大是有可预见性的,因为其在第一次车祸时受伤尚未痊愈,其尚未痊愈阶段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和风险会更高,因此方某应对孙某二次受伤后的最终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孙某第一次受伤未愈又擅自骑摩托车造成摔倒,自身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划分:由于方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在交强险外对孙某第一次损害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第二次损害所引起的损失承担50%中的30%责任,由方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孙某9万余元。(陈文铮)
原标题:三个月内两次摔伤 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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