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下载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时政·经济
刷单炒信、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元旦起将被严惩
稿源: 现代金报   2017-12-29 06:46:42 报料热线:81850000

  刷单炒信、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1月1日起将被严惩。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元旦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删修改和完善,包括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了分割,从老版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修改为7类,并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悉,原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实施,至2017年已实施了24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经济形态和消费形态层出不穷,有些内容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通讯员华碧川杨燕

  记者王冬晓

  A

  以案说法

  刷单炒信最高可罚200万 组织刷单的也同样适用

  【案情简介】为提高购物网站上的店铺销量,宁波市某机电公司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控制的买手账号,在其网店上多次进行虚假交易并发布虚假好评(又称“刷单”),提升其在网站上的搜索排名,进而获取了更多交易机会。

  【原法律适用】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4万的处罚决定。

  【新法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规定不但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增加了“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条款。按此规定,对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可直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起罚金额十万元 最高可罚300万元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4年5月1日入职甲公司,岗位为业务员、跟单员,主要从事对公司客户信息收集整理、交流和接收订单。甲公司与陈某签有《承诺保密协议书》,明确要求陈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内做好保密工作,且不能在相类似的公司工作。

  2016年8月陈某从甲公司离职,并进入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任职。任职期间,陈某利用原掌握的甲公司客户名单谈成5笔合同,销售额合计20639.64美元。而乙公司明知陈某利用甲公司的客户名单开展业务,仍然完成上述交易。

  【原法律适用】陈某和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两当事人分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法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加重了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傍名牌”可没收违法商品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案情简介】慈溪市个体户许某,在香港注册了名为“鄂尔多斯生态羊绒(香港)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然后以香港企业名义授权自己生产,并在其生产的保暖内衣包装盒和产品合格证和吊牌上均标注“鄂尔多斯生态羊绒(香港)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字样。

  【原法律适用】许某的行为违反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经营者利用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的处罚决定。

  【新法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按上述规定,对当事人许某的违法行为可直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经营者,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B

  深度解读

  新增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包括强制链接或跳转

  及恶意不兼容等

  本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诸多亮点,比如新增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等,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哪些影响,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新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答:一是,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二是,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三是,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开展虚假荣誉评比等行为,将受到查处;四是,修订完善了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五是,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另外就是,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调查机关强制措施以及查询账户的取证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办理。

  问: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基于技术条件进行的,比如采取一些程序主动跳转或屏蔽,让你想使用的商品换一个来源;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用户选择。比如在A网站看得好好的,跳出一个图来误以为就是A网站的图,一点开跑到B网站去了,但用户并不知晓,那就妨碍了用户的选择;三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比如A网站运营得好好的,我也是A网站的用户在看这个网站,一下跳转以后我就看不到A网站了。这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三个主要方面,新法中对此予以明确。

原标题:新增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刷单炒信最高可罚200万元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刷单炒信、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元旦起将被严惩

稿源: 现代金报 2017-12-29 06:46:42

  刷单炒信、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1月1日起将被严惩。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元旦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删修改和完善,包括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了分割,从老版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修改为7类,并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悉,原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实施,至2017年已实施了24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经济形态和消费形态层出不穷,有些内容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通讯员华碧川杨燕

  记者王冬晓

  A

  以案说法

  刷单炒信最高可罚200万 组织刷单的也同样适用

  【案情简介】为提高购物网站上的店铺销量,宁波市某机电公司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控制的买手账号,在其网店上多次进行虚假交易并发布虚假好评(又称“刷单”),提升其在网站上的搜索排名,进而获取了更多交易机会。

  【原法律适用】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4万的处罚决定。

  【新法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规定不但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增加了“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条款。按此规定,对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可直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起罚金额十万元 最高可罚300万元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4年5月1日入职甲公司,岗位为业务员、跟单员,主要从事对公司客户信息收集整理、交流和接收订单。甲公司与陈某签有《承诺保密协议书》,明确要求陈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内做好保密工作,且不能在相类似的公司工作。

  2016年8月陈某从甲公司离职,并进入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任职。任职期间,陈某利用原掌握的甲公司客户名单谈成5笔合同,销售额合计20639.64美元。而乙公司明知陈某利用甲公司的客户名单开展业务,仍然完成上述交易。

  【原法律适用】陈某和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两当事人分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法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加重了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傍名牌”可没收违法商品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案情简介】慈溪市个体户许某,在香港注册了名为“鄂尔多斯生态羊绒(香港)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然后以香港企业名义授权自己生产,并在其生产的保暖内衣包装盒和产品合格证和吊牌上均标注“鄂尔多斯生态羊绒(香港)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字样。

  【原法律适用】许某的行为违反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经营者利用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的处罚决定。

  【新法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按上述规定,对当事人许某的违法行为可直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经营者,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B

  深度解读

  新增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包括强制链接或跳转

  及恶意不兼容等

  本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诸多亮点,比如新增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等,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哪些影响,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新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答:一是,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二是,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三是,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开展虚假荣誉评比等行为,将受到查处;四是,修订完善了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五是,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另外就是,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调查机关强制措施以及查询账户的取证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办理。

  问: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基于技术条件进行的,比如采取一些程序主动跳转或屏蔽,让你想使用的商品换一个来源;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用户选择。比如在A网站看得好好的,跳出一个图来误以为就是A网站的图,一点开跑到B网站去了,但用户并不知晓,那就妨碍了用户的选择;三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比如A网站运营得好好的,我也是A网站的用户在看这个网站,一下跳转以后我就看不到A网站了。这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三个主要方面,新法中对此予以明确。

原标题:新增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刷单炒信最高可罚200万元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