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检查现场,资料图)
今天,宁波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2017年十大商标典型案例。记者发现,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侵权的产品包括汽配件、化妆品、名牌服装、白酒、电动车轮胎等,商家侵权行为包括销售明知是侵权产品、利用网店销售假冒名牌服饰、傍牌生产销售等。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商标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与往年相比,2017年十大商标案例有两个与网络有关,是一个新的特点,“网络案件较为普遍,取证难度较大,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查处力度。”该负责人介绍,这10大商标侵权案例主要集中在消费品上,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商品类商标侵权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
据了解,2017年以来,全市开展商标行政指导30多起,处理案件166件,案值144.7万元,罚款234万元。这项工作得到商标局和省局充分肯定,分别在全国商标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系统会议上作了专题经验介绍。
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授权,小编在此播发2017年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触犯刑律,当事人被判刑
2017年5月,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查获一起假冒汽配大案,现场扣押标有“奔驰”、“宝马”等商标的假冒汽配件14000余件,涉案金额500余万元。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于当年5月11日受理此案后,经侦查办理,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92万元,判处三名被告个人三年四个月至一年(缓期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三人并处罚金共计104.5万元。
5月9日,奉化区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西坞街道一企业有生产销售各假冒豪车品牌汽车刹车片的嫌疑,且数量较大。稽查大队随即在举报人带领下摸底违法企业的各经营场所,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5月11日上午,该局执法干部联合公安兵分三路,突击检查涉案企业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及包装盒存放场。查获发现宝马、奔驰等品牌刹车片样品及部分销售记录单若干,多种型号豪车品牌的成品刹车片14000余套(4片/套),各豪车品牌刹车片包装盒73000余只、商标贴纸30000余只及产品说明书、卡片等物品2万余份。
经过权利人委托公司的现场鉴定,上述物品都属商标侵权物品,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货值500余万元。该案为奉化区局近十年查获的案值最大的商标侵权案件。
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当事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商城的推广和化妆品、日用品等的销售。2017年4月,当事人将两款包装上印有“水密码”字样的巴微宝系列化妆品放在微信平台“XX旗舰商城”上销售,5月23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位于海曙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微信平台“XX旗舰商城”上有“水密码XX原液”和“水密码XX面膜”两款产品在售,并在仓库内发现上述产品,现场无法提供“水密码”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证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其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水密码”商标,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产品属于高度仿冒其厂“水密码”产品,认定为侵权产品。现场查获产品按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为342582元,违法经营额合计34291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海曙区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51.4万余元。
销售明知是侵权商品,来源解释不清,属商标侵权行为
当事人某邮政经营单位,主营邮政业务,并注册有日用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自2017年10月起,当事人通过各网点开展客户积分兑换礼品活动。礼品统一由当事人购入并发放。至2017年11月案发,当事人通过浙江省邮政义乌集采中心购入1kg装“蓝月亮洗衣液”1332瓶、进价为12.8元/瓶,购入3kg装“蓝月亮洗衣液”272瓶、进价为32.45元/瓶,均用于客户积分兑换。案发后,经过“蓝月亮”商标权利人鉴定,共计确认其中849瓶1kg装蓝月亮洗衣液、186瓶3kg装蓝月亮洗衣液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按进价计算)为16902.9元。
客户用其参与邮政业务所获积分兑换产品,当事人由此将产品用于客户积分兑换的行为应视作销售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将假冒“蓝月亮”商标的洗衣液用于客户积分兑换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来源解释不清,拒不交代部分事实,对执法调查配合不够,海曙区局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8万元。
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当事人被从重处罚
2017年4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位于环城北路的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标有“正新”商标的电动车轮胎1155条、标有“正新重爪龙”的电动车轮胎120条,标有“朝阳”商标的电动车轮胎1392条、标有“朝阳大无畏”的电动车轮胎531条。当事人提供不出“正新”和“朝阳”的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证明,现场经授权委托的打假人员鉴定,上述轮胎均系涉嫌侵犯“正新”和“朝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18日对当事人王某询问调查了涉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情况,当事人无法说清具体厂家信息,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正新”和“朝阳”的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证明。根据价格评估,侵权轮胎的涉案货值共计112450元。当事人没有对上述轮胎进行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曾于2012年5月因销售假冒的“朝阳”轮胎,被江北区局立案查处,属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江北区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轮胎、罚款29.2万余元。
调查过程中销售明知侵权商品,从重处罚
2017年4月21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李某侵犯吉利公司商标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8种标有“GEELY”商标、帝豪图形商标和吉利图形商标的汽车配件,经商标权利人相关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GEELY”、帝豪图形商标和吉利图形商标产品。
经查,当事人系一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联系吉利汽车配件生产厂家,并购入带有“GEELY”、帝豪图形商标和吉利图形商标的汽车配件,尔后销售给各地的汽配店牟利。现场发现18种标有“GEELY”、帝豪图形商标和吉利图形商标的汽车配件,包括驻车制动、锁块总成、机滤、动力转向总成、安全带、空调风扇等。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总计37476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又查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17年8月26日,将现场库存的18种涉案的标有“GEELY”、帝豪图形商标和吉利图形商标的汽车配件以10万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他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明知自己的产品为侵权产品,仍然擅自将涉案产品低价销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北仑区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50万元。
利用多个网店销售假冒名牌服饰
当事人孙某分别以其本人、妻子等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三家网店,当事人系3家网店的实际经营者。从2017年3月开始,当事人在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某楼通过淘宝网店、微店网微店销售标有“adidas ”、“NIKE”、“JORDAN ”、“GIVENCHY”、“VANS ”、“NEW BALANCE ”等6个商标的服装、鞋子、化妆品,于2017年7月14日被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其中,服装15234件、鞋子14216双、化妆品350件,经权利人及其代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认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从销售总体情况看,当事人从2017年3月至案发,通过多家网店销售上述商品,参考当事人提供的网店后台经营记录,发现当事人在2家网店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微店销售的商品销售额为19267.51元,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商品销售额为96953.34元,利润为41957.03元,库存商品的货值金额为726746.22元。
北仑区局根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万元。
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侵权产品
当事人姚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电器厂,主要从事美容美发器具的制造、加工。2016年8月起,接受义务客商的委托,为其生产电推剪。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的举报,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进行两次检查,分别发现标有“DINGILG及图”标志的电推剪产品12种型号20152只、标有“DINGILG及图”标志不干胶的电推剪9种型号5064只,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DINGILG及图”标志的商标注册证及授权委托书。上述产品系当事人接受委托后组织生产,其中7300只电推剪使用从温州苍南一印刷厂印制的印有“DINGILG”商标的彩盒包装,并向义乌的代理销售了11种型号2836只,货值53996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7300只电推剪彩盒上印有的“DINGILG”商标与商标权利人“DINGILG”注册商标颜色布局一致,都有“HAIR AND BEARD TRIMMER”字样。属于未经许可、也未在“电动理发推子”商品上取得“DINGILG”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在生产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DINGILG”注册商标颜色布局图文等近似的商标。
余姚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彩盒上印有假冒商标的8种型号电推剪4464只、罚款18.9余万元。
傍牌生产销售,实属商标侵权
当事人李某以购买、他人名义注册的方式,在淘宝网站、阿里巴巴网站上建立了四个销售店铺,用于服装的销售。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中有大量带有“AMAZING PRASE”字样标签的衬衫、卫衣等服装。经执法人员现场比对,“AMAZING PRASE”与注册商标“AMAZING PEACE”相似。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5月份起,通过参考同类风格的服装产品,自行设计“AMAZING PRASE”品牌休闲服装,包括衬衫、休闲裤等,并下订单委托相关服装生产厂家进行生产,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店铺开展批发业务,通过上述淘宝店铺开展零售业务,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AMAZING PRASE”品牌服装6531件,销售额551613元,库存3639件,库存货值按实际售价计算共348521元。
“AMAZING PEACE”商标系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委托生产、销售的服装中使用的“AMAZING PRASE”商标与“AMAZING PEACE”注册商标相比较,单词间隔排列一致,仅后一个单词中第二个、第四个字母有所区别,易使一般消费者认为其与“AMAZING PEACE”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或者直接误认为就是“AMAZING PEACE”产品,从而产生混淆。因此,本案中“AMAZING PRASE”商标与“AMAZING PEACE”商标构成近似,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鄞州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AMAZING PEACE”注册商标的“AMAZING PRASE”品牌服装、罚款23.5万元。
销售假冒名牌白酒,被重罚
当事人胡某系个体工商户,在余姚开设酒业经营部,2017年7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胡某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共发现涉嫌假冒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贵州茅台”、“水井坊”、“五粮液”、“国窖”等酒120瓶。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2月开始从上海人王某处以100元--520元不等的价格购入这批白酒,支付货款42655元。2017年3月,当事人在其经营部对上述白酒标价并上架销售。现场摆放的上述白酒样品均为真酒,有消费者购买时,当事人从仓库拿上述白酒销给消费者。其中18瓶海之蓝酒被当事人销售,得销货款2800元,已销售的18瓶海之蓝白酒由购买者投诉后经商标所有权人辨认不是商标所有权人生产的产品,遂案发。尚未销售的白酒由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均不是商标所有权人生产的产品销售。根据标价,当事人共计违法经营额66192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000元。
当事人销售的白酒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无法说明提供者,余姚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白酒125瓶、罚款20万元。
生产假名牌服装,必须严惩
2017年4月13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的象山某针织制衣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标有LACOSTE字样及鳄鱼图案商标的运动短裤,经查,2017年3月下旬,一个经营二等品的人通过微信向当事人下订单,要求生产2100条裤子,价格为27元/条,预付款10000元,因为数量较少,未签订正式订单合同,商标标识由订货人通过快递发给当事人。
当天,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发现标有LACOSTE字样及鳄鱼图案商标的运动短裤1424条,未使用的商标标识676个。“LACOSTE”及鳄鱼图案是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第25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并未获得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使用授权,根据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运动裤与商标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38448元。
当事人生产标有“LACOSTE字样及鳄鱼图案的运动短裤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象山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运动短裤及商标标签、罚款11.5万余元。
记者刘挺 孙佳丽 通讯员张淑蓉
原标题:宁波最新十大商标案例公布,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罚款百万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