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下载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时政·经济
宁波向生育女职工补发30天生育津贴
稿源: 现代金报   2018-04-21 06:50:00 报料热线:81850000

  昨天,宁波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补发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的通知》,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并按规定可领取生育奖励假期津贴。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只要女职工参加了宁波市生育保险,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分娩、产假期满后继续参保缴费,并且按原国家规定产假已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生育保险待遇,就可以申领补发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

  工作人员表示,需由原用人单位负责申报,需要提供婴儿出生证复印件、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还要正确填写单位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再到原办理生育保险结算手续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发,如因区划调整更换参保地的用人单位,到调整后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记者整理了个公式,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即正常分娩3700元、剖宫产5100元;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计算30天奖励假的生育津贴,就按照以上公式,将30代入“可享受产假天数”即可。

原标题:

编辑: 崔燕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向生育女职工补发30天生育津贴

稿源: 现代金报 2018-04-21 06:50:00

  昨天,宁波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补发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的通知》,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并按规定可领取生育奖励假期津贴。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只要女职工参加了宁波市生育保险,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分娩、产假期满后继续参保缴费,并且按原国家规定产假已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生育保险待遇,就可以申领补发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

  工作人员表示,需由原用人单位负责申报,需要提供婴儿出生证复印件、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还要正确填写单位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再到原办理生育保险结算手续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发,如因区划调整更换参保地的用人单位,到调整后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记者整理了个公式,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即正常分娩3700元、剖宫产5100元;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计算30天奖励假的生育津贴,就按照以上公式,将30代入“可享受产假天数”即可。

原标题: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