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辆宝马车上,警方搜出了一公斤冰毒,但在法庭上,车主刘某否认冰毒系自己贩卖,她称以为是冰糖。举报者称刘某是贩毒的,被告人的律师则辩护称,这起毒品案不排除举报者的栽赃陷害。
这起发生在广州的“贩毒谜案”已有判决。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
判决依据是:疑罪从无。
举报:宝马车里搜出一公斤毒品
案件来源于一个举报。
据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21日14时许,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市桥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名周姓女子举报,称在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附近的友利创意园后门对出路段,刘某(女)驾驶一辆白色宝马小车停在路边,车上藏有毒品。
举报者称,她与刘某认识,怕其同伙打击报复不能提供刘某的情况及做指认材料,随后离开。
民警赶至友利创意园后门对出路段进行查看,发现在该路段停着一辆白色宝马小车,驾驶座上一名女子坐在车上玩手机,时不时对四周张望,侦查员观察了一段时间,该女子一直坐在车上没有与任何人接触。侦查员发现可疑,15时许出示警察证,进行搜查。
民警在车的副驾驶座下方,搜出一包白色晶体。办案民警事后向法庭作证称,这包晶体最外面用红色胶袋包着、胶袋内有一个黄绿色的茶叶袋,茶叶袋内有一个白色透明胶袋,白色透明胶袋内就是白色晶体,重约2斤。
警方查明,宝马车上的女子刘某,系一名80后。当天,刘某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00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8%。
该案一名经办人称,破案后举报人周某不愿做笔录,“周某曾经因为毒品违法行为被我们抓过,当时她以为要坐牢,但是后来只关了15天就放出来了,她以为是我帮了她,就很感谢我,答应帮忙提供毒品犯罪的线索。”
庭审:举报人案发一年称“记不清为何举报”
2017年7月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从不法分子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2月21日14时许,驾车携带毒品到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友利创意园后门附近准备贩卖给他人,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中院受理后,先后于2017年8月1日、10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告人刘某否认犯罪,辩称没有贩卖毒品,查获的毒品是举报人周某的。
刘某称,案发当天,她开的车接上周某,按周某的指示把车开到了案发地停车,后周某离开去拿东西,她就坐在车内等周某。这时,她看见周某坐的副驾驶位踏脚位置有一个白色的塑料袋装着的东西,“我打开见袋内装着一大袋白色晶体,看上去好像食用的冰糖,就没有再理会,继续等周某,直到警察来搜查”。
法庭上,检方出示了此前在公安机关不肯作笔录的举报人周某的证言。这份笔录已是案发一年后取得。周某称,她约于2015年认识被告人,“我不知道两年前我为什么要举报她,太久记不清了”。周某又称,“我举报她的时候我还在吸毒,案发前她让我帮她卖掉两斤冰毒,但我不知道她为什么找我,我曾经卖过毒品。”
判决书中,刘某的辩护人则提出该案疑点众多:1.涉案毒品不是刘某所有,而是周某放置在其车上;2.化验检验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无法排除周某栽赃陷害刘某的可能;4.无法排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合理怀疑;5.刘某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处刘某无罪;6.即使认定刘某构成犯罪,且有疑点未能彻底排除,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举报人证言前后不一,被告人无罪
广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在案发一年后向举报人周某取证,但其证言中对于被告人刘某向谁贩卖毒品、贩卖多少毒品及其是否共同乘坐刘某车辆前往案发地的陈述,前后不一,且无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周某在出庭作证时亦当庭否认有毒品买家的存在。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虽然在被告人刘某的车上发现了涉案的毒品,但是被告人供称该毒品所在位置是举报人周某下车前所坐的副驾驶位,被告人就此提出该毒品是由周某携带上车,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人提出毒品归周某所有的辩解,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据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2018年2月2日,在案发两年多后,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
原标题:女子宝马车内搜出一公斤冰毒被诉,证据不足两年多后获判无罪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