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鄞州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金钟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全文如下:
因金钟地块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18〕4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起南镇安街(江东新世纪除外),西至江东南路-兴宁巷,南起兴宁路,北至贺丞路,具体门牌号为兴宁路11-15号(单号),江东南路143-1号,143-2号,143-3号,143-4号,143-5号,143-6号,贺丞路7-11号(单号),15-21号(单号),23-29号(单号),31-35号(单号),37-41号(单号),贺丞巷6号、江东南路145号、147号、149号(个别幢号、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幢号、门牌号不符,以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322户,建筑面积约18800平方米;非住宅19户,建筑面积约75000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白鹤街道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四、搬迁期限。
住宅: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
非住宅: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20日;
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1日,金钟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原标题:鄞州金钟地块启动房屋征收,涉及住宅322户,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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