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王博 通讯员包静琴 朱东)记者今天从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该局针对福明街道新天地西区物业公司的垃圾混收混运行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开出的首张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罚单。
前不久,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新天地西区12幢楼附近有人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收混运。经查,该小区的厨余垃圾由物业公司负责收集运送至小区集中点,再由鄞州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厨余垃圾收运企业统一收运。但小区物业贪图方便,将厨余垃圾混在其他垃圾中,给垃圾分类带来了较大影响。待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调取监控录像后,又对相关人员做了笔录问询,最终证据确凿办结此案。
据悉,鄞州区今年4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和义务,违者不仅面临处罚,还将被记入信用档案。目前,该区已在289个小区的21万户居民家庭中推广了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推广户数占城区总户数的82%,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80.1%,其中白鹤街道、明楼街道、百丈街道实现了垃圾分类全覆盖。
“我区严格执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垃圾分类施行奖惩结合政策,对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等问题,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予以处罚,并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工作人员说。该工作人员还为记者介绍了一些与日常生活相关的违反垃圾分类办法的惩罚规定。
记者摘录部分规定整理如下:
1、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违反该条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对未履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对违反该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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