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产后的妻子补补身体,安徽人徐某扛着汽车上淘汰下来的旧内胎,来到姚江上捕鱼。这不是他第一次驾着这样的自制“渔船”去江上捕鱼,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这次的意外让他再也没能回去见到自己的妻子和三个女儿。
悲痛之余,妻子李某以三个女儿为原告,将徐某落水时的过往船主统统告上了法庭。
那么,她的这一索赔请求能获得法律支持吗?今天,记者从宁波海事法院了解到了这桩案子的详细经过。
丈夫乘坐旧轮胎捕鱼落水身亡,妻子将8家船主公司告上法庭
徐某这几年一直在宁波务工,在此期间,他认识了四川籍女子李某。两人后来过起了同居生活,还先后生育了三个女儿,但一直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2016年11月4日中午,在三女儿出生半个多月后,徐某扛着汽车旧内胎,来到慈城镇附近的姚江段捕鱼。“我们租的房子就在姚江边上,所以他经常乘着这样的轮胎去捕鱼,那次也是为了给我补身体才去的。”妻子李某说。
而据徐某的哥哥回忆,当时他正在岸上帮徐某照看孩子,只看到有船只驶过徐某捕鱼的水域,“陆续几条船过去以后,我弟弟就不见了,我站得太远,看不清他到底是怎么落水的,反正马上报了警。”
宁波三江口海事处接警后,迅速出艇赶赴事发水域展开搜救,并在两天后找到了徐某尸体。
对于在徐某身体一侧发现的外伤,徐某亲属认定是由船舶的侵害行为造成。而根据姚江船闸运营公司提供的过闸情况表,当天中午10点58分到下午16点23分,事发水域附近共有21条船只通过,分属绍兴、杭州、宁波、湖州及江苏淮安、安徽亳州等地的8家公司。
去年5月9日,妻子李某以三个女儿为原告,将这8家船主公司起诉到宁波海事法院,要求8家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8.6万元。
索赔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来到事发水域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这段水域宽度达百米以上,而徐某出事地点位于河道拐弯处,水流偏急,假如有船只经过,的确可能会激起更大的波浪。但这处河段附近没有安装任何监控设施,因此,事发时的情况根本无法取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死因不明,身上外伤也不能确定是由船舶航行造成。徐某哥哥作为现场目击者,只是猜测弟弟落水与过往船只有关,且不能确定具体落水时间,不能就此判定由驶过的船舶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期间21条船只的航行行为都属于正常航行,并不是共同危险行为,而且也不可能共同对徐某实施侵权行为。
因此,总的说来,徐某亲属认为8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代表三个女儿提出的诉讼请求,李某随后提起上诉。
7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原标题: 丈夫在宁波江中捕鱼落水身亡,妻子将过往船主全告上法庭,结果……
编辑: 孙研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