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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印迹|宁波30年前获得地方立法权 坚持以良法促善治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2018-09-30 08:54:00 报料热线:81850000

  事件

  宁波成为“较大的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1988年3月)

  1988年3月5日,国务院批复宁波市正式成为“较大的市”。

  什么是“较大的市”?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城市,其核心就是拥有“地方立法权”。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得益于改革开放的先发优势,宁波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然而,国家、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地方来说,往往存在针对性不够、操作性不强等现象。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成为宁波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命题。

  成为“较大的市”而拥有地方立法权,使宁波的城市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地方立法推动“先行先试”

  宁波拥有了地方立法权,首先把象山港的资源保护作为立法解决的对象。

  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象山港开发活动的日趋活跃和临港工业的发展,注入象山港的污染物不断增加,对海洋生态和水产资源造成了较大影响。1989年4月22日,市九届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这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此后,该条例又历经两度修改。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把象山港的渔业资源纳入海洋环境的范畴进行保护,并设置了“象山港建立并实施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等刚性条款,有效保护了象山港的生态环境,促进了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地方性立法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德良说,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有三方面的功能:一是“执行性立法”,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创制性立法”,补充国家法律法规中没有的内容,可以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先行先试”功能,重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迫切需要解决而国家立法尚未规定或不宜规定的问题。三是“地方性事务立法”,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运用“创制性立法”这一“先行先试”功能,积极引领和有效保障了地方改革创新的法治化方向。比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学校安全条例、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精神卫生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都蕴含着不少“宁波经验”,充分体现了宁波改革发展中的先发优势,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改革推进到哪里,立法就跟进到哪里

  聚焦发展问题、改革命题、时代课题……30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利用宁波地方立法这一武器,牢牢把握以需求为导向、以问题为选项,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切实做到了“宁波改革推进到哪里、经济社会发展到哪里、老百姓需求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

  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可持续发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1995年,我市出台《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开国内专门为一条江立一部法的先河。该条例对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更加重视发动群众参与保护,促进社会协同。此后我市陆续出台的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都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武器。

  作为全省对外开放的桥头堡,宁波集聚了一大批国家级开发区和重大功能性平台,与此相适应,我市制定并实施了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宁波保税区条例、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等法规,有力促进了港口开放型城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同样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等,都是国内较早的立法尝试,是宁波改革发展成就的重要体现。

  而在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方面出台的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生动诠释了宁波这座“爱心城市”的丰富内涵。《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在全省率先制定,进一步提高了我市慈善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则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文明行为“社会共治”体系,为创建东方文明之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保障民生改善方面,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很好地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

  翻篇归零再出发

  截至2018年7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18件,废止34件,现行有效84件。这些法规从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近年来,我市不断聚焦发展问题深化立法工作,聚焦改革命题推进立法实践,聚焦时代课题开展立法探索,努力为推动宁波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比如,当前的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面临着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我市已经优先安排了一批国家尚未立法而我市急需立法的项目,率先开展创制性立法,创造更多独具特色的“宁波解法”。

  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许多重大改革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比如随着“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不断深化,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已经摆上议事日程,这将使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一致,及时规范实践创造的新经验、新做法,使改革取得更大、更持久的效果。

  作为地方立法的先行城市,我市立法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光辉历程。如今,地方立法权已经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宁波将翻篇归零再出发,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全省前列,使地方立法永葆创造性和生命力。

  记者吴向正

原标题:以良法促善治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40年印迹|宁波30年前获得地方立法权 坚持以良法促善治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2018-09-30 08:54:00

  事件

  宁波成为“较大的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1988年3月)

  1988年3月5日,国务院批复宁波市正式成为“较大的市”。

  什么是“较大的市”?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城市,其核心就是拥有“地方立法权”。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得益于改革开放的先发优势,宁波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然而,国家、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地方来说,往往存在针对性不够、操作性不强等现象。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成为宁波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命题。

  成为“较大的市”而拥有地方立法权,使宁波的城市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地方立法推动“先行先试”

  宁波拥有了地方立法权,首先把象山港的资源保护作为立法解决的对象。

  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象山港开发活动的日趋活跃和临港工业的发展,注入象山港的污染物不断增加,对海洋生态和水产资源造成了较大影响。1989年4月22日,市九届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这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此后,该条例又历经两度修改。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把象山港的渔业资源纳入海洋环境的范畴进行保护,并设置了“象山港建立并实施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等刚性条款,有效保护了象山港的生态环境,促进了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地方性立法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德良说,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有三方面的功能:一是“执行性立法”,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创制性立法”,补充国家法律法规中没有的内容,可以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先行先试”功能,重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迫切需要解决而国家立法尚未规定或不宜规定的问题。三是“地方性事务立法”,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运用“创制性立法”这一“先行先试”功能,积极引领和有效保障了地方改革创新的法治化方向。比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学校安全条例、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精神卫生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都蕴含着不少“宁波经验”,充分体现了宁波改革发展中的先发优势,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改革推进到哪里,立法就跟进到哪里

  聚焦发展问题、改革命题、时代课题……30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利用宁波地方立法这一武器,牢牢把握以需求为导向、以问题为选项,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切实做到了“宁波改革推进到哪里、经济社会发展到哪里、老百姓需求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

  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可持续发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1995年,我市出台《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开国内专门为一条江立一部法的先河。该条例对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更加重视发动群众参与保护,促进社会协同。此后我市陆续出台的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都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武器。

  作为全省对外开放的桥头堡,宁波集聚了一大批国家级开发区和重大功能性平台,与此相适应,我市制定并实施了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宁波保税区条例、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等法规,有力促进了港口开放型城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同样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等,都是国内较早的立法尝试,是宁波改革发展成就的重要体现。

  而在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方面出台的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生动诠释了宁波这座“爱心城市”的丰富内涵。《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在全省率先制定,进一步提高了我市慈善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则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文明行为“社会共治”体系,为创建东方文明之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保障民生改善方面,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很好地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

  翻篇归零再出发

  截至2018年7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18件,废止34件,现行有效84件。这些法规从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近年来,我市不断聚焦发展问题深化立法工作,聚焦改革命题推进立法实践,聚焦时代课题开展立法探索,努力为推动宁波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比如,当前的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面临着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我市已经优先安排了一批国家尚未立法而我市急需立法的项目,率先开展创制性立法,创造更多独具特色的“宁波解法”。

  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许多重大改革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比如随着“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不断深化,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已经摆上议事日程,这将使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一致,及时规范实践创造的新经验、新做法,使改革取得更大、更持久的效果。

  作为地方立法的先行城市,我市立法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光辉历程。如今,地方立法权已经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宁波将翻篇归零再出发,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全省前列,使地方立法永葆创造性和生命力。

  记者吴向正

原标题:以良法促善治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捷